永环罚(双)〔2020〕 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牌县鸿宇世纪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双牌县鸿宇世纪广场综合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3MA4PL6YB46;
法定代表人:黄伟刚;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0年6月6日、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双牌县鸿宇世纪酒店在日常经营中,空调噪音太大,扰民休息。经检测(检测报告DHJC20201277)超过排放规定标准(昼间检测值64.2dB(A)>国家允许昼间排放值60dB(A);夜间检测值62.6dB(A)>国家允许夜间排放值50dB(A))。
以上事实,有 询问笔录、检测报告(已于2020年7月9日已送达)、照片 等证据为凭。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8月24日对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永环罚(双)告(听告)【2020】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20年8月25日你(单位)书面提交听证申请。
2020年9月3日我局下达了双牌县鸿宇世纪酒店涉嫌噪音超标案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永环(双)听通字[2020]5号),并于2020年9月8日下午3时30分在双牌分局三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双)告(听告)[2020]9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永环(双)听通字[2020]6号)《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责改(双)字【2020】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零肆佰伍拾元整 (¥:1045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双牌支行 户名:双牌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号: 4300 1600 0710 5000 046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