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面掌握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加强督导检查,推进政府信息工作的有效开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年度报告主要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开展工作主要做法和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工作建议;
(七)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县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由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年度工作报告。各级信息公开单位应在每年3 月1日前将本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县政务服务中心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县政务服务中心应在每年3月15日前编制出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年度报告应在每年3月30日前在政府网站公布
第四条 对不认真执行本制度的下列情况,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监察部门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实施行政问责。
(一)不报送或逾期不报送年度报告的;
(二)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本级、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三)弄虚做假,不真实反映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年度报告的;
第五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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