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目的
为实施县原农机厂棚户区开发建设改造项目的需要,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9号)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永政发〔2018〕12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