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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要求制定应急预案行为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20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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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环保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1、水污染防治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2、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2)《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六)未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3、辐射污染防治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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