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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建设用地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
  • 发布时间:2016-12-20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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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县住建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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