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第60号令) 第三十九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十六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流程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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