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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牌县社会救助突出问题主动发现及时纠错机制
  • 发布时间:2016-09-22 11:39
  • 来源: 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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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主动退保和“错保”问题举报奖励制度。

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好转,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主动申请停止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待遇的,县民政部门自批准停止其保障待遇的次月起,按其停保前的补助标准奖励发放1个季度的保障金,奖发资金从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专项补助资金列支。

凡群众实名举报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工作中存在的“人情保、错保”等社会救助突出问题及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一定奖励。奖励标准:举报问题属个别问题的,经查证属后每起奖励300元;属一区域普遍性问题的,经查证属实后每起奖励1000元。举报奖励资金由受理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放;若举报人就同一问题分别向市、县民政部门举报,则由县级民政部门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通过追加低保工作经费预算的方式解决,或从各级财政低保预算配套资金中安排。

二、完善社会救助工作责任落实机制。

以抓好社会救助法规政策落实为重点,以《永州市城乡低保工作责任及追究办法》、《永州市城乡低保工作标准化管理办法》为依据,明确县民政部门、乡镇民政办、驻村(社区)干部、村民生联络员、社区社会救助专干(以下简称村社专干)等责任主体在问题发现与及时纠错方面的任务和责任、完成时限要求,并纳入业务指导、考核体系,切实减少问题存量,坚决杜绝新的问题重复发生。具体如下:

1、村(社)专干主动纠错职责。(1)按动态管理要求及时掌握本村(社区)困难群众家庭成员结构、健康状况和家庭经济状况变化等情况,凡发现应保未保对象或者保障对象死亡、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个月内填表上报。(2)申请低保和特困供养待遇人员属村干部、低保经办人员、国家公职人员近亲属的,应填表说明。(3)按信息披露制度规定的内容、形式、时限做好救助对象信息公示。责任落实情况按《村级民生联络员、社区社会救助专干主动纠错责任落实表》填报,每月底向乡镇民政办申报一次,共一式两份,经乡镇经办人签收后1份交乡镇,1份由村级存查建档。

2、乡镇驻村(社区)干部主动纠错职责。(1)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新申请对象和动态管理对象100%入户核查到位;(2)保障对象信息按规定要求在村(社区)固定公示栏100%公示到位;(3)主持村级民主评议会,所有新申请对象和动态管理对象100%民主评议到位。(4)经常了解掌握所驻村(社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状况,凡发现应保未保对象或者保障对象死亡、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在督促指导村(社)专干做好申报工作的同时,督促指导乡镇民政办及时处理。责任落实情况按《乡镇驻村(社区)干部社会救助主动纠错责任落实表》填报,每月底前交乡镇民政办,民政办经办人员应在《责任落实回执单上》具名签收。

3、乡镇领导及经办人员主动纠错职责。(1)对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凡条件不符合、程序不到位、资料不齐全的,一律不得初审通过。(2)对每个村(社区)上报对象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凡经抽查发现不合格对象达5例以上的村(社区),对该村申报的所有对象要重新全面排查。(3)对村(社区)专干、乡镇驻村(社区)干部上报的问题进行核实,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情况按汇总,经乡镇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后上报县民政局办理审批或异动手续,县民政局经办人员应具名签收;也可选择电子文件方式传输,但必须采用电子邮件上传,以邮件发送记录作为文件收、发凭据,收、发人应妥善保存相关记录。责任落实情况按《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突出问题主动发现及时纠错责任落实表》填报,并存档备查。

4、县民政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员主动纠错职责。(1)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申请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2)对特殊备案人员,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民政局应100%直接入户调查。(3)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社会救助突出问题,经核实无误后及时按程序办理,并在乡镇上报的汇总名单上逐一注明办理结果。(4)认真落实保障对象信息双重公示制度,县区民政局按月将所有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名单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并分乡镇、村(社区)打印盖章后,由乡镇负责公示到村、社区。责任落实情况按《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突出问题主动发现及时纠错责任落实表》填报,经分管局领导签字并存档备查。

三、建立专门稽查机制

各乡镇可采取成立专门稽查队伍或向专业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创建社会救助监督管理新机制。一是成立专门的稽查队伍。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好退居二线的干部这一人力资源,从中选择一批有工作热情、责任心强、精通业务的同志组建专门的稽查组,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稽查组直接对乡镇主要领导负责,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制订稽查计划,通过常年深入基层明察暗访,了解掌握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和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以便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作中的问题。尤其是稽查中发现的城乡低保“人情保、错保”等社会救助突出问题,稽查组经过调查核实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后,交分管社会救助工作的局领导和社会救助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并按(附件7)登记建档备查。二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第三方检查评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或专业机构对社会救助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安排落实。民政、财政、监察三家共同制订检查评估的任务目标和指标体系,提出服务质量要求,由第三方机构按要求开展检查评估,并出具检查评估报告。服务情况经验收合格后,由民政、财政、监察部门根据检查评估报告,共同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

四、工作要求

全县各乡镇要把“主动纠错机制”作为解决社会救助突出问题、保障社会救助公平的重要突破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抓好制度实施。

1、争取领导重视,迅速部署落实。各乡镇要积极争取政府领导重视支持,争取在本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以乡镇政府名义召开民政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将“主动纠错机制”工作要求部署落实到相关部门,对乡镇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驻村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再由乡镇召开会议传达、培训到村(社区),并迅速按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2、明确职责分工,搞好部门协作。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社会救助业务主管部门职责,研究制订工作方案,督促、指导乡镇、村(社区)落实好 “主动纠错机制”,按要求组建好专门稽查队伍,及时纠正发现的突出问题;对构成违纪的,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追责建议。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的用款需求,负责落实好主动退保和举报奖励资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对社会救助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察部门要加大对社会救助违纪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协同民政部门做好专项督查工作。

3、健全完善台账,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在实施“主动纠错机制”过程中,必须严格按《通知》附件要求抓好责任落实,并建立完善“主动纠错”工作台账,明确各个工作环节的责任人。凡经群众举报、开展专项督查发现社会救助突出问题的,将以“主动纠错”工作台账为依据进行追查。

4、强化检查考核,务必抓出实效。从今年开始,县局将把“主动纠错机制”的落实纳入全县社会救助业务考核体系。各乡镇也要将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尤其是村、乡主动纠错责任必须抓死抓实,凡因主动纠错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出现“人情保、错保”等社会救助突出问题的,对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按《永州市城乡低保工作责任及追究办法》的规定予以追责。通过严格的检查考核,切实把“主动纠错机制”落到实处,促进社会救助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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