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DR—2020—00006 双政函〔2020〕59号
双牌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双牌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
通 告
为落实国家、省、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计划,推动能源结构调整,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8〕17号)和《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2017〕2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和经济承受能力,县人民政府决定划定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是指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本通告暂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为东面以潇水路、永水路为界,南面以城南加油站、县中医院为界,西面以永山公园为界,北面以潇水大桥为界。
二、高污染燃料目录
我县现阶段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燃料和物质: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规定期限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四、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将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予以拆除或者改造,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生物质锅炉应采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包括颗粒状、棒状、块状)燃料,其生产原料主要为农林废弃物(秸秆、稻壳、木屑、树枝等)。
生物质锅炉应配置高效除尘设施,大气污染排放浓度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五、违反本通告,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及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科技和工业信息化、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六、双牌县人民政府负责管辖本通告划定的禁燃区。发改、科技和工业信息化、生态环境、住建、城管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电力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积极鼓励、引导用户提前淘汰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共同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双牌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