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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高氯酸钾车间外设置暗管,越过工厂排污口,向外排放污水(永乐化工)
  • 发布时间:2017-10-10 16:54
  • 来源: 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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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环罚[2017]5号
双牌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牌永乐(南岭)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3MA4L258E3Y
  地址:双牌县泷泊镇双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松林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会同省环保厅、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5月8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高氯酸钾车间外设置暗管,越过工厂排污口,向外排放污水。
  以上违法事实有监测报告、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为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5月11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双环罚告(听告) [2017]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我局向你(单位)下达听证通知后,你(单位)放弃听证,没有参加听证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双环罚告(听告 [2017]7号)、《双牌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之规定和《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拆除封闭暗管;
  2、处以人民币捌万元(¥80000.00)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罚金缴入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支行
  户    名: 双牌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    号: 4300 1600 0710 5000 046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环境保护局或向双牌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双牌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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