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环责改〔2018〕15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州瑞祥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30558362430;
法人代表:周建军;
我局于 2018 年9月6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场内部分材料砂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装卸物料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喷淋设施喷头雾化不理想,降尘效果不好,喷淋时路面容易形成积水。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
1、对场内材料砂石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对防治扬尘污染的喷淋设施进行整改,治理效果要达到清洁生产要求。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你作出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双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双牌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