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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双牌县鸿达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 发布时间:2018-09-05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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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环罚[2018]21号

双牌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牌县鸿达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3753388759B;

地址:双牌县尚仁里乡胡家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左小丽;

我局于  2018 年 6月 22日-23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的环境违法行为:厂内存放的原料和产品露天堆放,导致原料和产品随风或随雨水外排,污染环境。

2018年6月24号,我局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双环罚(听)告 [2018]2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8年6月25日,你公司提出申请听证,我局2018年6月25日下达听证通知书,2018年8月30日举行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双环罚(听)告 [2018]1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双环听字 [2018] 4号)、《双牌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和《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罚款(¥:2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双牌县支行

户名:双牌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号:4300 1600 0710 5000 0461             

三、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或者永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 全 华 、周  萍 。    电    话: 0746-7723113

地    址: 双牌县城北工业大道西段 邮政编码: 425200                                                      

附:相关法律条款

                         

    

            双牌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9月3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违反了: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根据: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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