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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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1-00173 分       类:
    • 发文机关:双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1-03-05 18:02
    • 名称:临街门店经营者店外经营、作业,将垃圾弃置店外,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在道路路缘石设置踏步的处罚
    • 文号:
    临街门店经营者店外经营、作业,将垃圾弃置店外,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在道路路缘石设置踏步的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清单填报表格(无需申请类)

       填报单位(盖章):   双牌县城管局                           

    责任科室:                     联系电话:             

     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报日期:              

    基本编码

    430217050W0Y

    实施编码

    431123999000431130844300

    事项名称

    临街门店经营者店外经营、作业,将垃圾弃置店外,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在道路路缘石设置踏步的处罚

    实施机构

    双牌县城管局

    责任处()

    局执法大队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 《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店外经营、作业; (二)将垃圾弃置店外; (三)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四)在道路路缘石设置踏步;(五)损毁门前花草树木、公用设施。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影响市容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行使层级

    县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政相对人权利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是否已有业务办理系统

    已有业务系统名称

    办理流程

    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自由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名称

    违法情形

    处罚措施

    1

    影响市容市貌

    (一)店外经营、作业; (二)将垃圾弃置店外; (三)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

    2

    影响市容市貌,私自搭建

    在道路路缘石设置踏步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

    结果样本

    序号

    样本

    1

    2

    办结时限

    7

    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当面送达

    咨询电话

    0746-7729326

    监督投诉电话

    0746-7721234

    办理地点

    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平阳路236号双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常见问题

    序号

    问题名称

    问题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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