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1-00173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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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双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1-03-05 18:02 - 名称:
临街门店经营者店外经营、作业,将垃圾弃置店外,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在道路路缘石设置踏步的处罚 - 文号:
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清单填报表格(无需申请类)
填报单位(盖章): 双牌县城管局
责任科室: 联系电话:
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报日期:
基本编码 |
430217050W0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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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431123999000431130844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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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临街门店经营者店外经营、作业,将垃圾弃置店外,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在道路路缘石设置踏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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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双牌县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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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科)室 |
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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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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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 《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店外经营、作业; (二)将垃圾弃置店外; (三)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四)在道路路缘石设置踏步;(五)损毁门前花草树木、公用设施。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影响市容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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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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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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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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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权利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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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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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有业务办理系统 |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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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业务系统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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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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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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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序号 |
违法名称 |
违法情形 |
处罚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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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影响市容市貌 |
(一)店外经营、作业; (二)将垃圾弃置店外; (三)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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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影响市容市貌,私自搭建 |
在道路路缘石设置踏步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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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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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序号 |
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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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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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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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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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
当面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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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746-7729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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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电话 |
0746-7721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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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平阳路236号双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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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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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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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问题名称 |
问题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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