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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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0-00410 分       类:
    • 发文机关: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0-05-29 10:29
    • 名称:邓大平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案
    • 文号:
    邓大平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案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依据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事由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1 双农罚〔2020〕009号 《渔业法》第二十九条 邓大平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案 《渔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1、没收渔具;2、没收渔获物;
    3、罚款伍佰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或永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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