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0-00410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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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0-05-29 10:29 - 名称:
邓大平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案 - 文号: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依据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1 | 双农罚〔2020〕009号 | 《渔业法》第二十九条 | 邓大平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案 | 《渔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 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 1、没收渔具;2、没收渔获物; 3、罚款伍佰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或永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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