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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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1-00504 分       类:
    • 发文机关: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1-08-24 15:09
    • 名称:唐治军经营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棘胸蛙案
    • 文号:
    唐治军经营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棘胸蛙案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依据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事由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1 双农(野动)罚〔2021〕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唐治军经营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棘胸蛙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1.没收棘胸蛙19只;2.罚款(涉案棘胸蛙价值1900元的3倍)计人民币伍仟柒佰圆整(¥570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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