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1-0050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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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1-08-24 15:09 - 名称:
唐治军经营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棘胸蛙案 - 文号: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依据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1 | 双农(野动)罚〔2021〕3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唐治军经营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棘胸蛙案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 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 1.没收棘胸蛙19只;2.罚款(涉案棘胸蛙价值1900元的3倍)计人民币伍仟柒佰圆整(¥570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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