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2-00626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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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2-07-05 14:40 - 名称:
刘来生、张兴跃、陈县志、陈四民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 文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认定依据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双农(动监)罚〔2022〕2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 刘来生、张兴跃、陈县志、陈四民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 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 1.对刘来生处罚款人民币叁仟柒佰柒拾贰圆(¥3772.00元);2.对张兴跃处罚款人民币叁仟柒佰柒拾贰圆(¥3772.00元);3.对陈县志处罚款人民币叁仟柒佰柒拾贰圆(¥3772.00元);4.对陈四民处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捌拾肆圆(¥1884.00元)。(罚款金额为7头涉案生猪货值的1倍)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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