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0-17311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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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双牌县人民政府网 发文日期:2020-03-25 09:29 - 名称:
双牌县人民政府关于清明期间在林区禁火的通告 - 文号:SPDR—2020—00001
SPDR—2020—00001 双政函〔2020〕2号
双牌县人民政府
关于清明期间在林区禁火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清明期间的森林防火工作,创建平安清明,有效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森林、生态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间: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0日。
二、禁火区域:双牌县辖区内林区以及距林区边缘300米范围内。
三、禁火期间、禁火区域内,严禁带火种上山;严禁造林炼山;严禁烧荒、烧田埂、烧草木灰;严禁在林区内和林缘边吸烟、野炊;严禁上坟烧纸钱、香烛,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全县市民要树立文明祭祀新风,破除陈规陋习,以献花寄哀思,鞠躬敬故人。同时,提倡以家庭追思、网上祭祀、远程祭祀等文明、健康、环保、安全的祭祀方式,来寄托哀思、缅怀亲人,不聚集、不聚餐,努力弘扬新风尚。同时倡导目前在外(含境外、省市县外)人员,疫情防控期间不回乡祭祀。
五、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野外用火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六、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反以上禁令的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双牌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