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5-00003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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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 2015-10-19 18:27 - 名称:
双牌审计局机构职能 - 文号:
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审计法》确立的审计机关职能为经济监督、经济鉴证和经济评价,其具体职责有:
1、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2、对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对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和其他国有金额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5、和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6、对国家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 ,进行审计监督。
7、对政府部门管理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环境保护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0、在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下,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后,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审计局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11、受倒人民政府的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12、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审计局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3、受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干部升降、任免等的依据之一。
14、指导、监督内部审计。
15、监督社会审计的审计业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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