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双牌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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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2-00723 分       类:
    • 发文机关: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双牌分局 发文日期:2022-09-23 16:31
    • 名称:袁建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双)字〔2022〕4号)
    • 文号:
    袁建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双)字〔2022〕4号)


    袁建
    身份证号:431123********0516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五里牌镇佑上村5组
    我局于2022 年8月15日对你的搅拌场现场检查,发现搅拌场未批先建。
        以上有调查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2022年 9月15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听告)(双)〔2022〕7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2年9月16日你本人自愿放弃听证,接受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专用裁量表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万贰仟玖佰元整罚款(¥:129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永州梅湾路支行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4300 1510 0710 5818 888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蒋  兰        电  话:0746-7723113
    地  址:双牌县城北工业大道西端    邮政编码:  425200 
    附:相关法律规定。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9月21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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