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2-00719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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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双牌分局 发文日期:2022-09-16 11:00 -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双)〔2022〕3号 - 文号:
永环罚(双)〔2022〕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牌县天元水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伟志
社会信用代码:914311****9469162G
地址:双牌县五星岭林场长滩村横江
我局于2022 年6月24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发电设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较大,我局委托湖南索奥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其排放的噪声进行了监测,报告编号:R22062404SPJ,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以上有检测报告、照片4张、调查报告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我局2022年 7月1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听告)(双)〔2022〕4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7月18日你单位提出听证申请, 7月28日我局举行了听证会。9月9日我局召开案审会集体讨论给予减轻处罚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和结合《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十条措施》的文件要求,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万元罚款(¥: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永州梅湾路支行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4300 1510 0710 5818 888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蒋 兰 电 话:0746-7723113
地 址:双牌县城北工业大道西端 邮政编码: 425200
附:相关法律规定。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9月13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 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排放噪声的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