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7-00108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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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 2017-05-19 17:11 - 名称:
双牌县统计局责任清单(拟定稿) - 文号:
双 牌 县 统 计 局
责
任
清
单
(拟定稿)
二 0 一 七 年 五 月
目 录
一、部门职责………………………………………………(3)
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5)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5)
(二)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9)
(三)对统计调查事项的监管………………………………(11)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14)
三、公共服务事项……………………………………………(16)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盖章):双牌县统计局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按照《统计法》,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统计法律、法规,研究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改革,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监督检查统计法规的实施情况,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 |
完成人口、经济、农业等国家统计调查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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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统计法》在全县的贯彻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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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处全县各类统计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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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以及统计调查计划;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 |
制订全县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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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的核算、资料汇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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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指导和协调全县统计业务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性的县情县力普查及有关专项调查;审核县直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 |
组织实施全县性的县情县力普查及有关专项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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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县直有关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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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为县委、县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统计资料,并对全县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检查和监督,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
组织开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的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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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经济、社会、科技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以及有关普查和专项调查公报;公布社会经济统计信息。 |
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统计资料,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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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指导各级基层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建设。 |
建设全县统计数据库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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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县各基层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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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组织协调全县城市、农村、企业调查工作。 |
组织实施全县城乡居民住户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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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整理、提供交通运输、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共事业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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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全县工业、建筑业、房地产业、批发零售业、服务业等统计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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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全县统计资格考试和职务评审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县统计科研、统计教育、统计宣传工作。 |
承办全县统计专业资格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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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全县统计科研、统计教育、统计宣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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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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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统计系统实行属地管理的5项行政执法事项。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统计部门及其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统计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统计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和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统计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统计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统计局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统计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不按照规定履行行政监督职责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
(七)违反规定采取登记保存的;
(八)擅自解除被登记保存物品和资料的;
(九)隐匿、调换、损坏被登记保存物品和资料的;
(十)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一)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款予以违法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三)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四)故意刁难,选择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或者行政执法结果明显不公正的;
(十五)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六)阻碍行政相对人行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七)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的;
(十九)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二十)违反法律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十一)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通报;
(二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采取方式的种类有: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五)责令辞职,免职,辞退;
(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县统计局行使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检查的职权,履行对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有关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
(二)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情况;
(三)乡镇政府统计机构设置和配合开展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及统计工作经费保障等基础建设的情况;
(四)实施统计普法、统计执法、统计稽查、案件查处及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的情况;
(五)组织实施国家周期性普查项目的情况;
(六)执行统计制度和管理统计调查的情况;
(七)规范和管理统计中介机构和民间统计组织的情况;
(八)县政府和县统计局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统计巡查、统计监督检查、统计数据核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先拟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包括确定检查对象、时间、重点内容、具体要求、工作安排、检查组组成人员等。
(二)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向检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时间、重点内容、具体要求、检查工作安排及检查组组成人员等有关检查事项。
(三)实施检查。统计检查组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帐表、会议记录及有关材料;与被统计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个别谈话;向被统计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发放调查问卷;抽查乡镇政府统计工作和基层统计单位;召开座谈会,了解有关情况,并听取对县统计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被统计检查单位领导班子反馈检查情况;就统计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与被统计检查地方政府分管领导或被统计检查县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
(四)提交检查报告。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写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统计工作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问题与原因分析、问题处理意见等。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县统计局法规股对检查组呈报的检查报告进行认真审定,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统计检查中发现达到县局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的,由县局按照相应执法流程进行查处。
(二)对统计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领导干部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由县统计局成立专案组或由县统计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成立联合办案组,联合查处。
(三)必要时,可将统计检查报告抄送被检查单位或被统计检查地方政府。
被统计检查单位要针对统计检查组和县统计局要求整改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并自收到统计检查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县统计局报送整改结果。
(三)对统计调查事项的监管
为加强对统计调查的管理,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县统计局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的职权,履行对统计调查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政府统计机构和各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统计调查方法制度执行情况;
(二)统计调查管理的情况;
(三)组织实施国家周期性普查项目的情况;
(四)统计调查方法执行情况;
(五)建立统计调查工作制度的情况;
(六)实施统计调查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实施统计调查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八)在统计调查中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监督检查职责;
(九)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实施政府统计调查部门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统计调查实施部门的汇报;
(二)对统计调查工作进行评查;
(三)对统计调查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四)对统计调查工作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统计调查检查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先拟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的对象、时间、重点内容、工作安排、检查组组成人员等。
(二)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向检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时间、重点内容、具体要求、检查工作安排及检查组组成人员等有关检查事项。
(三)实施检查。检查组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帐表、会议记录及有关材料;与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个别谈话;向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发放调查问卷;抽查县直部门、乡镇政府统计工作单位和基层统计单位;召开座谈会,了解有关情况,并听取对调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就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与被检查地方政府分管领导或被统计检查县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
(四)提交检查报告。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写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统计调查工作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问题与原因分析、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等。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县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对检查组呈报的检查报告进行认真审定,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县统计局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二)对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下一级单位及领导干部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县统计局成立专案组或由县统计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成立联合办案组,联合查处。发现基层统计单位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由县统计局依法查处。
(三)必要时,可将检查报告抄送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地方政府。被检查单位要针对检查组和县统计局要求整改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并自收到统计检查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县统计局报送整改结果。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为,切实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类、分类;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出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要求,省统计局于2010年5月印发了《湖南省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湘统〔2010〕39号),2013年12月修订印发了《湖南省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统〔2013〕62号)作为全省统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已在省统计局网站公布。
三、有关措施
(一)局法规股负责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二)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局班子集体讨论审议后决定。
(三)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日内报上一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
1、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
2、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3、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4、群众集体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5、检查机关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案件。
三、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统计法制宣传日 |
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活动载体:悬挂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横幅,向市民发放统计法宣传资料,现场解 答有关统计法制法规问题。 |
法规股 |
7725558 |
2 |
统计数据咨询 |
提供年度、季度、月度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数据查询 |
综合 |
7725558 |
3 |
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从业资格认 定的咨询 |
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从业资格认定的内容开展咨询活动 |
法规股 |
77255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