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9-00214 分 类:
-
发文机关:
双牌县自然资源局 发文日期:2019-09-23 09:16 - 名称: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继承、受遗赠取得&非继承、受遗赠取得)流程图 - 文号:
事项名称 |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继承、受遗赠取得)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设定依据 |
1、《物权法》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
行使层级 |
本级行使 |
||||
权限划分 |
属地管理权限 |
||||
行使内容 |
无 |
||||
实施机构 |
双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
受理条件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条件 |
||||
联办机构 |
无 |
||||
中介服务 |
无 |
||||
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首环节 |
受理 |
受理股工作人员 |
3个工作日 |
扫描、初审5人 |
|
第二环节 |
复审 |
审核股股长(江山) |
1个工作日 |
|
|
第三环节 |
核费、收费 |
综合办公室(唐佐刚) |
0.5个工作日 |
|
|
第四环节 |
核定、登簿 |
中心主任(蒋勇) |
1.5个工作日 |
|
|
第五环节 |
缮证发证 |
档案信息股(肖艳) |
1个工作日 |
|
|
尾环节 |
归档 |
档案信息股工作人员 |
即时办理 |
|
|
流程图 |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名称 |
不动登记证书 |
||||
结果样本 |
|
||||
是否收费 |
是 |
||||
收费标准 |
登记费:住宅用地80元/件 非住宅用地550元/件 |
||||
收费依据 |
湘发改价费[2019]579号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
服务主题 |
不动产登记 |
||||
人生事件 |
无 |
||||
特定对象分类 |
无 |
||||
经营活动分类 |
无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自受理登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
||||
通办范围 |
不可通办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
办理深度 |
二级标准 |
||||
预约办理 |
否 |
||||
网上支付 |
否 |
||||
物流快递 |
否 |
||||
运行系统 |
县级 |
||||
办理地点 |
县政务中心办公楼一楼C区 |
||||
办理时间 |
08:00-12:00,14:30-17:30 |
||||
咨询电话 |
7721551 |
||||
常见问题 |
无 |
||||
监督电话 |
7723268 |
||||
是否已有业务办理系统 |
是 |
||||
行政复议及诉讼 |
无 |
||||
申请材料 |
详见《附件1-1》 |
附件1-1
申请材料
序号 |
业务 情形 |
材料名称 |
材料 样本 |
材料类型 |
电子 表单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份数和规格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
1 |
通用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有 |
申请书 |
有 |
自备 |
原件1份 |
无 |
填写必须真实、齐全,单位的盖公章 |
否 |
|
2 |
通用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无 |
证明材料 |
有 |
自备 |
查验原件 复印件1份 |
身份证或户口本;属单位或公司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书;属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
必须真实、齐全,单位的盖公章 |
否 |
|
3 |
通用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 |
有 |
证明材料 |
无 |
自备 |
原件1份 |
无 |
必须真实、齐全 |
否 |
|
4 |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继承、受遗赠取得)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
无 |
证明材料 |
无 |
自备 |
原件1份 |
继承或受遗赠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已作继承或遗赠公证的,提供公证书;未作公证的提供以下材料 |
必须真实、齐全,单位的盖公章 |
否 |
|
5 |
通用 |
其他材料 |
无 |
证明材料 |
无 |
自备 |
原件1份 |
申请继承或受遗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或依法应当补办土地出让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票据、出让契税票据。 |
必须真实、齐全,单位的盖公章 |
否 |
|
事项名称 |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非继承、受遗赠取得)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设定依据 |
1、《物权法》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
行使层级 |
本级行使 |
||||
权限划分 |
属地管理权限 |
||||
行使内容 |
无 |
||||
实施机构 |
双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
受理条件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条件 |
||||
联办机构 |
无 |
||||
中介服务 |
无 |
||||
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首环节 |
受理 |
受理股工作人员 |
3个工作日 |
扫描、初审5人 |
|
第二环节 |
核费、收费 |
综合办公室(唐佐刚) |
0.5个工作日 |
|
|
第三环节 |
复审 |
审核股股长(江山) |
1个工作日 |
|
|
第四环节 |
核定、登簿 |
中心主任(蒋勇) |
1.5个工作日 |
|
|
第五环节 |
缮证发证 |
档案信息股(肖艳) |
1个工作日 |
|
|
尾环节 |
归档 |
档案信息股工作人员 |
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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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图 |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名称 |
不动登记证书 |
||||
结果样本 |
|
||||
是否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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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登记费:住宅用地80元/件 非住宅用地55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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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湘发改价费[2019]5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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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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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主题 |
不动产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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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事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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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对象分类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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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分类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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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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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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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自受理登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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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不可通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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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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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二级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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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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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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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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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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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县政务中心办公楼一楼C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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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08:00-12:00,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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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7721551 |
||||
常见问题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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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7723268 |
||||
是否已有业务办理系统 |
是 |
||||
行政复议及诉讼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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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详见《附件2-1》 |
附件2-1
申请材料
序号 |
业务 情形 |
材料名称 |
材料 样本 |
材料类型 |
电子 表单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份数和规格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
1 |
通用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有 |
申请书 |
有 |
自备 |
原件1份 |
无 |
填写必须真实、齐全,单位的盖公章 |
否 |
|
2 |
通用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无 |
证明材料 |
有 |
自备 |
查验原件 复印件1份 |
身份证或户口本;属单位或公司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书;属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
必须真实、齐全,单位的盖公章 |
否 |
|
3 |
通用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 |
有 |
证明材料 |
无 |
自备 |
原件1份 |
无 |
必须真实、齐全 |
否 |
|
4 |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非继承、受遗赠取得)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
无 |
证明材料 |
无 |
自备 |
原件1份 |
(1)买卖合同或互换合同或赠与合同; (2)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3)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4)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5)分割、合并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书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 (6)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
必须真实、齐全,单位的盖公章 |
否 |
|
5 |
通用 |
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 |
有 |
证明材料 |
无 |
自备 |
原件1份 |
无 |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
否 |
|
6 |
通用 |
其他材料 |
无 |
证明材料 |
无 |
自备 |
原件1份 |
(1)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书;(2)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票据、出让契税票据。 |
必须真实、齐全,单位的盖公章 |
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