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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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1-00380 分       类:
    • 发文机关:双牌县自然资源局 发文日期:2020-11-09 09:15
    • 名称:双牌县2019年第四批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 文号:
    双牌县2019年第四批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依法实施双牌县2019年第四批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工作合法、有序、公平、公正顺利推进,双牌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1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20)政国土挂字第117号)

    二、项目名称及征收范围

    (一)项目名称:双牌县2019年第四批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二)房屋征收范围:双牌县河东新区(大沙地)范围内房屋及构筑物(具体范围详见征收红线图)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三)《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4号)

    (四)省、市、县有关会议及相关文件精神

    四、征收当事人及征收单位

    (一)征收人:双牌县人民政府

    (二)被征收人: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三)征收单位:双牌县自然资源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双牌县自然资源局、泷泊镇人民政府

    五、房屋征收程序

    (一)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二)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示30日,集中采纳吸收意见,并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

    (四)经县人民政府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五)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六)少数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征收实施部门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做出补偿决定;

    (七)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不领取补偿款的,征收实施单位将以被征收人名义专户储存(公证提存)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及时公布被征收人补偿结果,并建立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档案;

    (九)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交征收实施单位;自然资源行政部门依法收回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被征收房屋拆除后,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注销被征收房屋的房屋产权证。

    六、房屋征收当事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征收人应本着“依法征收、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被征收人三方利益。征收工作应做到“四公开、一监督”(即公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公开补偿情况、公开安置时间、公开安置房座落和面积,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群众及社会舆论监督)。

    (二)被征收人应服从项目建设的需要,不提不合法、不合理要求,不出现妨碍征收工作的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交房、腾地工作。

    七、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具体办法

    (一)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政策

    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按《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4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安置房屋置换安置两种,由被征收人独立自主选择其中一种

    (二)安置对象

    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是指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的产权人。或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未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繁衍的后代;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只给予一次安置,不得重复安置。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未享受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并未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含寄养、寄住、寄读、空挂户籍等人员)一律不予安置。外来户原则上不予安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所有安置对象实行“六堂会审”,即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业主单位、住建、自然资源、公安、乡镇、村等进行审定,并予以公示后确定。

    (三)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安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附件

    2)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货币安置补偿,按每人23.8万元的标准进行安置。

    ①被征收户属独生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一个人口安置对象,父母和子、女同为独生子女的只增加一个人口安置对象。

    ②被征收户有政策生育的人口,必须按相关政策规定处理到位后,可给予安置。

    2.房屋置换安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2)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每人70㎡(含公摊面积)的成本价确定安置房面积

    (3)安置房屋的选择以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时间内拆除房屋或者搬迁腾房的时间排序,作为选房的依据

    (4)安置房成本(含土地成本、建安成本、水电路绿化配套等费用)由住建、物价、财政、项目业主等部门核定公布,被征收人按成本价格购买,成本价应考虑物价因素,每年调整一次。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住宅面积不足或超过面积部分,不足部分按市场价补差(市场价减去成本价),超过部分按市场价购买。楼层和方位的价差按各楼盘确定。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交房时结算差价。

    安置房的建设,由有关单位统一设计、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安置房达到交房条件后,建设方统一交付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选房分房。

    3、其他情况的说明。

    1)符合安置房安置条件的被征收特困人群,房屋征收补偿费不足以购买人均50㎡安置房(建筑成本价)的经本人申请和县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可给予5万元/户的补贴。

    2因历史原因,同一被征收人有多处合法房屋征收的,只能选择房屋进行安置,其房屋只能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

    1.被征收安置对象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部门批准建房的手续。

    2.房屋征收的安置,以户以栋为单位安置,只安排一次。被征收人有两处或以上宅基地的,其中一处房屋被征收,其他宅基地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不再进行安置;两处或以上同时被征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处进行安置,其余房屋只能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3.征收非住宅房屋、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合法房屋、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房屋,按照房屋征收重置价补偿,不予安置。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产权人在集体经济组织上还有其他房屋的,不予安置。

    4.已迁入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实无法迁回原籍,房屋征收后生活确有困难且他处无住房的,符合保障性住房分配条件,经申请可获得政府按规定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5.征收住宅房屋按以下规定支付搬家费和临时安置补偿费。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按2000元/户/次支付两次搬家费,并给予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12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标准为1000元/户/月。

    实行安置房安置的,按2000元/户/次支付两次搬家费,并给予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1000元/户/月。安置房安置的补助为24个月,需延长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按标准的150%支付,提供现房安置的,只补助6个月。

    搬家费和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不服从安排或自身原因造成超期过渡的,不得增加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

    6.征收非住宅房屋不计算搬家费及过渡费。

    7.应当安置人员资格认定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日期为认定截止日。

    八、违法建筑及附属物的处理

    按照市、县控违拆违规定依法认定的违法建筑及附属物不予补偿,自行拆除的给予自拆劳务费。截止到2020年10月31日没有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及附属物,将依法强制拆除,不给予自拆劳务费

    九、其他补偿

    (一)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手续兴办生产、经营性企业,被征收人具有合法有效经营证照和依法纳税证明,且在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前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按同类结构房屋征收标准增加30%的补偿;对因征收造成其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或者房屋使用权人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同类结构房屋价值10%的补偿费。商品房和营业用具等自行处置,不再另行补偿,也不再安排重建或给予其他安置。未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手续兴办企业的或无合经营证照或证照过期失效的,不予补偿也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二)原属合法住宅用房,被征收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作经营性用房的(小卖部、理发店、诊所及从事其他小型生产经营活动),仍按原房屋性质补偿。已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且在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前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按实际用于营业的部分,按同类结构房屋征收标准增加24%的补偿(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搬运等因搬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每缺少一项少增加8%的补偿,但实际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

    (三)依法批准的“农家乐”、畜禽养殖用房,按同类结构房屋征收标准增加30%的补偿,不再另行支付装修及设施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也不再安排重建或给予其他安置。

    (四)征收学校、医院、寺庙、教堂、村委会等公益事业用房,按同类结构房屋征收标准增加30%的补偿,用于解决物品搬运处置、人员过渡、重建地取得等因征收补偿的全部费用。

    (五)房屋征收涉及承租人搬迁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动员搬迁,营业或生产补偿应支付给承租人,但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征收范围内的通讯缆线、供电线路、管道等设施的拆除由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人适当给予工资及材料费补偿。

    十、奖励措施

    被征收人积极主动配合征收补偿费机构开展入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按被征收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80元/㎡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征收(临时建筑、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房屋除外)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的,按被征收合法正房建筑面积再给予100元/㎡的奖励。未按期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和腾地的,不予奖励。

    十一、征收款及奖励款支付

    被征收人的房屋补偿款在双方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配合征收奖金,然后在二个月内预付搬迁补助费、过渡费,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按期腾空房屋奖金。货币安置补偿款在被征收人房屋拆除腾地后及县政府“安置对象会审会”确认合法安置人口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

    十二、征收补偿决定及强制执行

    (一)补偿协议签订后,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做出补偿告知书;被征收人在告知书规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核,也不向征收人申请调解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法作出补偿领取通知书,被征收人在补偿领取通知书的法定期限内拒绝领取补偿款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法作出限期腾地决定书;被征收人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拒绝腾空房屋、交出土地的,由征收实施部门报请征收人批准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责任追究

    (一)被征收人不得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不得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补偿款,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事房屋征收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阻挠破坏征收工作,围攻、谩骂、殴打工作人员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征收签约及腾空房屋期限

    征收签约期限:2020年1028—2020年1228日。

    房屋腾空期限:2020年1228—2021228日。

         

    附件:永政发(2019)4号                                         

    双牌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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