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政务服务中心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分享到: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5-00114 分       类:
    •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5-10-19 18:30
    • 名称:双牌县政务服务管理规定(试行)
    • 文号:
    双牌县政务服务管理规定(试行)

    双牌县政务服务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服务活动,改善政务服务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务服务是指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和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服务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高效、便民、诚信的原则,执行首问负责、一次告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统一收费、责任追究制度,全面落实“一站式”服务。

    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

    第四条  构建以政务服务中心和电子政务为主要平台、覆盖县、乡、村三级政务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把政务服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在办公场地、编制、人员上给予保障。

    第五条  按照事进、人进、权进的原则,凡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等事项(含双重管理和垂直管理部门承担的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事项),均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因涉密、场地限制不能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已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未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不得随意调整或者变更。

    第六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未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或者单独设立的部门办事大厅,必须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供政务服务,并接受县政务服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积极推行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权“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各部门应将审批职能、项目、人员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部门行政审批内设机构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所有审批项目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到位,部门审批职能授权窗口到位。

    各部门、机构应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工作能力突出的机关工作人员到政务中心部门窗口工作,派驻工作时间应不少于1年。派驻部门提出调换窗口工作人员或者临时顶岗换人时,应事先征得政务服务中心同意。

    政务服务事项数量少或者受理次数少的部门、机构,经政务中心审核同意,可以联合设置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相关申请。

    第八条  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全程代办中心,对属于县级行政审批事项,企业或项目如有审批办证需求,实行全程无偿代办,对省、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协同办理。全程代办遵循“便商、依法、高效、无偿”的工作原则,实行“一窗受理、专人负责、联审联批、涉企一费、跟踪督办”的运行模式。

    第九条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依法或者受上级政务服务部门委托,集中受理、办理涉及就业和社会保障、救助、住房保障、计划生育、农用地审批、国土证办理、医保、惠农涉农补贴、优抚、户籍,以及房产、工商、税务等事项。

    在城乡社区(村)设立便民代办点,将便民服务向城乡社区(村)延伸。推行便民服务免费代办制度。

    第十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本级政府政务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各项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对部门、机构窗口授权是否充分进行审查;
      (三)对部门、机构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对象、范围、申请材料和办理权限、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时限进行审查;
      (四)对进入或者退出政务中心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五)对依法决定撤销或停止执行的已纳入政务中心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停止执行;
      (六)协调和监督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组织并联审批或指定部门、机构窗口牵头组织并联审批,适时通报政务服务工作情况;
      (八)对各部门、机构在政务中心设置窗口提出具体意见,对进入政务中心的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九)受理申请人对部门、机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对有过错责任的部门、机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的建议;

    (九)负责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十一)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各进驻部门、机构的职责:
      (一)按“两集中两到位”规定将政务服务职能相对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进驻政务中心并设置政务服务窗口;

    (二)按规定配备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确定带班领导,指定首席代表并充分授权;
      (三)编制和公布本部门、机构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各项制度、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

    (四)在政务中心依法、规范、及时地公开本部门、机构政务服务办事指南;
      (五)落实“一站式”服务、全程代办服务、并联审批或者承担牵头并联审批;
       (六)对属于核准、审核、备案和确认登记类的政务服务事项,授权本部门设在政务中心的窗口受理办结;
      (七)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机构政务服务岗位责任制度,按照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和程序,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确保政务服务顺利开展;
      (八)保障窗口必要的办公条件及正常的工作经费;
      (九)对政务中心发出的政务服务事项督办函件及时处理并按期回复;
      (十)协助政务中心处理申请人的咨询、投诉;
      (十一)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的职责:
      (一)依法受理、办理本部门纳入政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指导申请人填写有关申报所需材料;
      (二)对不属于本部门、机构职责的政务服务事项,告知申请人具体承办部门;
      (三)根据本部门授权,只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场办理,当场作出书面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督促本部门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四)根据本部门、机构授权及政务服务操作规范实施政务服务;
      (五)遵守政务中心各项管理规定,服从政务中心的统一指挥、协调和监督;

    (六)接受申请人的咨询、申请,实行政务公开、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将本窗口办理的事项结果通知或送达申请人;

    (七)负责政务中心与本部门、机构的工作衔接;
      (八)完成本部门、机构和政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政务服务运行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县人民政府适时组织县级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清理和调整。已撤销或者停止执行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停止受理。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流程,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提供便捷高效服务。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务服务事项的法定依据、申请要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进行规范和审查。

    政务服务事项的法定依据、申请要件、办理程序依法变更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报送政务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 部门、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其承诺期限为该部门、机构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最终期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政务服务事项咨询、申请;

    (二)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

    (三)对政务服务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工作进行监督、评议,提出意见、建议、投诉和举报;

    (四)对政务服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出政务服务申请事项应当依法向政务服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第十八条  申请事项属于政务服务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注明受理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九条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收到申请的部门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政务服务部门申请。

    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收到申请的部门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需要申请的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二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一条  依法只需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核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即时作出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申请,应当作出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政务服务事项依法需要政务服务部门组织进行现场检验、检查、检测、评估、论证的,由政务服务内设机构组织开展。

    第二十三条  政务服务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应当即时录入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需事后录入的,应当经政务服务中心中心和行政效能电子监察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  一个政务服务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政务服务中心协调相关政务服务部门按照统一受理、提前介入、同步审查、超时默认、限时办结的原则实行并联审批。

    第二十五条  政务服务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关政务服务部门或部门窗口开展代办、预约办理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政务服务部门提供政务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公布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在政务服务中心财政窗口统一缴纳,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所收资金按规定缴入国库。

    第四章  政务服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务服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实行政务服务的绩效管理、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八条  政务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的群众满意度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  监察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监察窗口,负责政务服务的效能监察和效能投诉工作。

    第三十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会同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务服务事项、部门授权、现场办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建立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考评制度,并将考核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政务服务部门。

    第三十一条 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具有良好政治法律素质、作风正派的人员作为政务服务行风监督员,及时反映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有效开展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政务服务内设机构应当加强与本部门其他机构的沟通、协调,定期通报政务服务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监察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双牌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责暂行规定》、《双牌县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和影响机关效能行为问责暂行办法》、《双牌县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规章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中央、省、市驻双部门(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