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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等《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中明确我国研究生现行资助政策如下: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 每年奖励4.5万名。其中:硕士生3.5万名,每生每年20000 元;博士生1万名,每生每年30000元。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中央高校全日制研究生, 中央财政按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 每年10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 支出。中央高校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 生每年15000元;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财政 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130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 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 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 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 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 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 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 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中西部 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实 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 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 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 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 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 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 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本地区全日制 普通高校学生的资助。
研究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实施的有三项,一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首次办理需要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和一个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办理时间为每年7月15日-9月30日。二是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资助对象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我县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3000元,具体分1000、2000、3000元三档。三是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湘财教〔2016〕1号)的通知要求,研究生当年毕业当年到我县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我县除泷泊镇以外的其他乡镇、阳明山管 理局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给予固定金额学费补偿,连续补三年,标准为:博士 生研究生10000 元/年,硕士研究生及 8000 元/年。其他资助项目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如有符合资助对象要求,在所就读学校按规定要求和程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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