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30009/2024-26678 | 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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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双牌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划拨土地 出让 转让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双政办发〔2024〕2号 |
SPDR-2024-00004 双政办发〔2024〕2号
双牌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
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阳明山管理局,县直各单位,中央、省、永州市驻双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尊重历史、分类管理、区别对待、依法处置的原则,结合双牌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可以申请办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手续的情形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span>
(二)领有不动产权证或划拨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审批程序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划拨土地使用权⠼/span>权属证明)、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证以及与受让方签订的转让意向书等资料,向双牌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双牌县自然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报请双牌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双牌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按程序办理出让手续并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方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
(一)自建房、安置划拨用地等国有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2024年12月31日前申请办理的,按照土地评估价的50%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25年1月1 日以后申请办理的,按照申请时出让土地评估价的70%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利用国有划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已完工并对外销售的或其他违法转让房地产,在2024年12月31日前申请办理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经依法查处后按照申请时或房屋竣工验收时出让土地评估价的50%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25年1月1日以后申请办理的,经依法查处后按照申请时出让土地评估价的70%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对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进行建设或超出划拨土地使用面积进行建设的,经依法查处后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按照申请时出让土地评估价全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依法处理到位的,不予办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手续。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其他规定
(一)2023年12月31日前属于拆迁安置且符合国有划拨供应方式的,虽未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按照本实施意见相应规定执行。
(二)属于双牌县国有资产的,按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对原国有划拨工业用地已经改变用途的,按照申请时出让土地评估价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原国有划拨工业用地拟改变用途的,一律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
(三)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和2006年8月14日前的集资建房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办理出让手续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国有划拨土地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由双牌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查处,在未依法处理到位前,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依法处理到位后,按照本实施意见相应规定执行。
(五)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开发建设的土地和房屋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以土地卖出时间为准,2003年以前的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2003年以后的按土地卖出时间当年的基准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年限从土地卖出时间开始计算。
五、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双牌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0日
文字解读:《双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