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政办发〔2019〕9号
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双牌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阳明山管理局,县直及省市驻双各单位:
《双牌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6日
双牌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专业人员)组
2.4 现场指挥部
3.监测监控和预防预警
3.1 环境危险源风险评估制度
3.2 危险源的预防
3.3 预警
3.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响应措施
4.4 信息发布
4.5 响应调整及终止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事件调查
5.3 评估总结
6.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6.2 装备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队伍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奖励和责任追究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控制、减少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永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及次生、衍生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影响。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上下联动,实行分类管理。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受事件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及时将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迅速采取措施,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
(4)依靠科技,依托专家(专业人员)。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科研工作,重视专家(专业人员)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环境应急专家(专业人员)队伍建设。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人武部副部长、市生态环境局双牌分局局长、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县应急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教育局、县气象局、国网双牌县供电公司、县通信各分公司(联通、移动、电信等)、梧州车务段双牌站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双牌分局,由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双牌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
(1)研究确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和意见。
(2)领导、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发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审议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事宜。
(5)向县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6)组织调查突发环境事件。
(7)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2.2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贯彻落实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查;指导乡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建立和管理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专业人员)库。
(4)完成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2.3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双牌分局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应急处置现场污染物分析监测、放射源处置的技术支持;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会同公安部门查处突发环境事件中的违法行为;配合做好其它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县人武部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协调驻双部队、武警参加抢险、救援。
县公安局 组织协调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恐怖袭击事件等引发的环境事件现场紧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
县委宣传部 负责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 组织协调火灾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工作;负责对现场的火灾灭火与指导危险化学品泄露的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露的隐患处置;负责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县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组织、指挥、实施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扑救现场火灾、控制危险化学品泄漏,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消除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参与对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
县武警中队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协助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抢险救援、维护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组织人员疏散等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将全县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参与组织协调环境突发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负责监督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企业采取果断措施停止污染物排放;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环境污染物质的清理、处置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的企业生产应急救援物资,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协调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电力保障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及周边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县财政局 负责安排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负责解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县民政局 负责指导乡镇民政部门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时转移群众安置和给予符合条件群众生活救助的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指导临时避难所建设、现场指挥部场所建设。
县水利局 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负责组织制定流域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与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质、水量、水位等实时监测、预测信息。
县交通运输局 组织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及畅通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收集、消除道路污染物,参与污染处置和事件调查处理。
县林业局 参与林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组织林业资源损害评估。负责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珍稀濒危野生物种的保护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 参与农业污染源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农业资源破坏情况的评估。
县卫生健康局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饮用水水质监测,组织、协调事件发生地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监测、防疫工作,做好受伤人员现场救治,组织、开展防范环境污染损害人体健康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损害鉴定;负责临时转移人员安置点和避难场所疫病的防控工作。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侵害景区的游客紧急疏散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组织开展相关领域的消费维权工作;负责开展受污染的生产加工食品及流通环节农产品(食品)的监测、排查工作,组织实施上述受污染食品的召回工作;参与相关环境事件的调查,依法依规查处取缔无营业执照和超范围经营行为。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协调和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供水;负责城市燃气、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与排污管网及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县教育局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指导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师生紧急避险和疏散。
县气象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区域的短、中期天气预报,及时提供气象监测信息。
县通信各部门(电信、移动、联通等)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国网双牌县供电公司 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正常用电。
梧州车务段双牌站 负责应急处置人员、物资的铁路运输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3 专家(专业人员)组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由相关行业应急专家(专业人员)组成,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进行评估,为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2.4 现场指挥部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现场处置工作的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处置原则、要求,依法及时下达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和命令。
(2)邀请、选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事发地周边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7)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环境安全防护措施。
(8)及时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3.监测监控和预防预警
3.1 环境危险源风险评估制度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评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
3.2 危险源的预防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对危险源进行监管,实施动态监控。
3.2.1 固定危险源的预防
(1)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
(2)对污染治理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3)建立健全环境应急体制、机制,制定和完善专项预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4)掌握应急处置技术,储备应急物资,完善应急设施,做好紧急应对准备。
3.2.2 移动危险源的预防
(1)各职能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认真履行职责,监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
(2)加强对途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和事故多发路段移动危险源的动态监控。
(3)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要加强管理,制定环境应急专项预案,掌握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技术。
3.2.3 饮用水水源地的预防
(1)在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和准保护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2)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3)水源保护区管理部门和城市供水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落实预防措施和保障措施。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3.3.2 预警信息发布
市生态环境局双牌分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具体发布流程按照《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3.3.3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同时做好安抚工作。
(4)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及时报告污染物扩散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情况。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
(6)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7)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8)突发环境事件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的准备工作。一旦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启用后备水源,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同时,第一时间通知下游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监控和储水避峰等准备工作。
3.4 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现场勘查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环境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严重性和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四级。
4.1.1 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4.1.2 重大(II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1.3 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1.4 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IV级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加强对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协助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问题。
4.2.2 Ⅲ级应急响应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建立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和相关救援队伍的通信联系,随时汇报突发环境事件进展及处置情况;立即指挥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根据现场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环保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召开专家(专业人员)咨询会议,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派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情况向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县通报情况。
4.2.3 II级、I级应急响应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同时立即上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3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3.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双牌分局组织对污染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3.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4.3.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物资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疗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疏导救助。
4.3.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3.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事件发生。
4.3.6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信息发布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委宣传部,根据《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执行,应急响应终止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值以内,无继续发生可能。
(3)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处于尽量低的水平。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污染场地修复与处置等事项。
5.2 事件调查
按照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纪检监察机构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5.3 评估总结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造成的损失及应急处置中遇到的问题、应急措施和过程等进行评估和总结,并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
6.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人民政府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及时拨付到位。
6.2 装备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6.3 技术保障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环境应急专家(专业人员)、危险化学品资料、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6.4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通信与信息线路维护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6.5 队伍保障
县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反应速度快、业务能力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依托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队伍、企业应急专业队伍、社会力量,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重点建设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饮用水源地应急快速监测和救援队伍等。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要积极开展环境应急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 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人类活动、自然灾害以及其他意外因素的影响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生命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双牌分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