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用地领域和规划领域行政许可,提升服务效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
二、主要内容
1、本方法所指的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审批机关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审批。告知承诺制只适用于市场主体。
2、行政审批部门根据许可事项负责制作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相应事项的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告知承诺书包括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和申请人承诺书,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3、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且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按法定程序颁发相关许可证。
4、对实行“告知承诺制”许可对象取得许可证后的现场核查,由许可部门发起,监管部门负责实施,重点检查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现场核查由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提出
5、经现场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凡未经现场核查或核查结果不合格擅自开展相关用地领域活动被取消许可证的,依法子以从重处罚。
6、行政许可部门与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记录申请企业的信用信息。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的许可证被撤销后,应当纳入信用记录。该企业在两年内再次向我局申请办理业务时,不予采取告知承诺制。相关行政处罚和失信信息记于申请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相关文件:《双牌县自然资源局审批替代型承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