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建立每两年一次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于偶数年的第三季度全面清理本机关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主要采取部门自查和政府法制审查机构审查相结合方式进行。2024年8月27日,县司法局将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下发至各单位,由文件起草单位或文件实施单位进行自查自纠,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司法局。县司法局对各单位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整理、审核、汇总,并根据文件内容确定继续有效、宣布失效和废止的初步清理意见。初步清理意见形成后,县司法局又再次就清理意见初稿下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进行确认,对清理意见存在异议的,与有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协调,最终形成本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二、制定依据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三、出台目的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范化,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四、主要内容及重要举措
本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涉及我县全部现行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清理的是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和已过有效期但仍在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本次清理确认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61件,废止5件,宣布失效26件。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1、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原则。一是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要明令废止;二是经实施评估,文件的可操作性不强,已经没有继续实施必要,或已实际停止实施的,要予以废止。三是规范性文件不再沿用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四是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2、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程序。明确清理的起止时间,清理开始的时间应当与上次清理的截止时间相衔接,上次清理的截止时间正是本次清理的开始时间。其次,规范性文件清理要把上次清理的结果作为基数,要对上次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清理工作应当由各单位的法制股负责初审,再报县司法局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