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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双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机构职能信息
  • 发布时间:2024-03-06 10:45
  • 来源: 双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发布机构:双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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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双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人:谭小峰

机构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平阳路236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8:00-12:00,15:00—18:00;(冬季8:00-12:00,14:3017:30

    编:425200  电话:0746-7721234

    箱:spcgzfj@126.ocm

网站地址http://www.sp.gov.cn/spxcgj/spbmindex.shtml

第一条根据《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牌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永办【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双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县城管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县城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中长期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综合管理。

(二)负责组织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区环卫设施的资金年度申报核拨工作,负责拟制县城市容环卫、园林绿化、户外广告,城市照明、城市道路、桥涵、燃气热力、给排水、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标准和行业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制定县城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环境卫生、给排水、二次供水、污水处理、燃气、城市照明设施、城市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建设和维护项目的年度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县城单位和个人挖掘市政道路,占用桥涵、照明、供气、给排水(含二次供水入、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审批监管工作。

(四)负责城区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市容市貌综合整治行动;负责参与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编例;负责城区户外广告位设置审批监管工作;负责城区户外广告、标语牌、霓虹灯、画廊、橱窗等场地的规划编制,组织实施拍卖、招租等具体管理行为。

(五)负责城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处置工作;负责建筑垃扱、工程渣土,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的监管工作;管理城区污水处理工作和污水管道维修工作;负责城区垃圾集中处置的管理工作和垃圾处理厂的营运、管理工作;负责城区给排水(含二次供水)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排水许可证审定核发负责城区公共供水的水质监测和指导。

(六)负责权限内全县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负责全县然气热力管理(包括燃气安全管理、资质管理、器具经营管理和安装使用维修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燃气热力市场。

(七)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区绿化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城区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等园林绿化设计方案的审查;负责组织城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中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査、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管、竣工验收和移交接收工作。

(八)负责城区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包括城市园林绿化、各类绿地、城市雕塑、公园、花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区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性质的审批以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审批工作;负责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报批及考核复查等相关工作.负责动物园、植物园的资产评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城区园林、风景的各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的执行并组织验收和评定。负责城区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和古树名木迁移审批。

(九)负责城区占用城市公园、广场、人行道设置“城市家具”等的审批管理工作。

(十)负责智慧城管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退(离)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

(十二)行使城区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及沿街门店、广场等商业文化占道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行使城区建筑垃圾(渣土)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十四)行使城区内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五)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城市燃气热力、排水、照明设施等属于城市公共管理方面行政处罚权。

(十六)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流动推贩油污染、城市露天烧烤、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城市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处罚权。

(十七)行使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或离开指定场所到公共场所经营的有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自产蔬菜和农副产品未进入政府指定地点销售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在店外经营或店外作业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行使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十八)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广场、人行道及管理范围内公共区域违法停放非机动车辆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十九)行使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向城市河道和其他水域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行使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政处罚权。

(二十一)负责受理群众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投诉或建议,并负责处理和解决。

(二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承担县城市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县城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财务、综治维稳、创文创卫)

负责局机关材料综合、调查研究、办文办会、宣传报道、意识形态、信息上报、综合协调、国有资产管理、食堂管理、档案管理、公务接待事务和文秘、保密、信息、接待等事务;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局系统信访处置接待、应急处突等工作,协助作风纪律督查工作。

负责对接县双创工作;负责本单位创建工作,负责城管局在创建工作中的责任划分和工作开展、协调、资料收集。

负责局系统的财务、审计、统计工作和协助办公室对国有资产、城管装备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计提、劳保基金、财政核拨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人员工资福利发放和“五险一金”的核报工作。

(二)政工股(基层党建、党风廉政、督查督办)

负责局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建设、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社会保障、老龄老干、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局系统劳务派遣、人员就业等考察、劳动关系、手续办理工作;负责局党建工作。

负责作风纪律督查、党风廉政建设、重要事项督办等工作;负责局系统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检查、考核、验收、评比、汇总等工作。

(三)行政审批股

负责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查勘、审批和办理工作;负责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执行和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和网上审批事项办理;负责服务窗口的日常管理等工作;承担行政审批事项数据汇总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市政设施管理股(安全生产)

负责县城区户外广告、标语牌、霓虹灯、画廊、橱窗等场地的规划、审定、现场、勘验等工作;负责监督县城区破损广告修复、过期广告的拆除、违法广告的整治监管工作;负责县区占破道审批和管理及桥梁和新(扩)建下水道的初步现场勘察、审批材料的制作工作;编制县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维护和改造年度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负责并组织对县城区桥梁的监测与日常维护的监管工作;参与县城区防洪、防涝的应急抢险工作。

负责参与编制城市燃气、照明专业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县燃气热力企业的资质审定和报批工作;负责全县供气单位的经营管理、优质服务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城市燃气热力管理,包括燃气安全管理、资质审核管理、器具安装使用维修监督管理等,规范燃气热力市场;负责燃气企业的资质申请、报批工作;负责局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统筹调度工作。

(五)项目建设股

负责局项目的申报、审批手续办理等前期工作;负责局属单位在建项目的调度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审工作;负责城管建设项目、数据采集、资料报送、资料归档、统计、入统等工作;参与局30万以上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乡镇污水、垃圾管理;协助高质量发展指标落实完成工作。

(六)废弃物处置和给排水管理股(油烟整治)

负责城区城市供水规划以及城区城市供水的监管,负责全县城镇供水的水质监测和指导工作;负责城市给排水(含城北供水)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排水许可证审定核发工作;负责指导全县废弃物处理工作,负责城区污水处理厂、污水管道营运、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垃圾的集中处置和垃圾处理场的营运、管理工作;负责小康社会建设具体指标落实工作。

负责废弃物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行业管理的指导,负责城区城市废弃物处理的规划和废弃物处理的监管。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监管。

(七)数字城管中心(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受县城管局委托,负责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调试和协调工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县级平合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负责对各类城市管理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整理,对城市管理现状及县级责任部门、城区政府和相关责任人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情况提供考核评价的依据;负责受理城市管理的投诉、举报等有关工作;负责共享自行车系统监管考评工作;负责全县信息采集、数据分析工作;协助县市场监管局安全信息上报收集工作;负责城管系统的应急指挥、值班工作;负责城管系统的县长热线、马上就办的日常工作;负责与省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对接;完成县政府和县城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市容环卫和园林绿化管理股(渣土办)

研究拟订全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研究编制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和评价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质量。负责城区道路扬尘等影响空气质量的监管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工作及相关创建工作材料数据汇总。指导和监督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城区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审批等环境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参与城市建设开发和旧城改造规划项目中有关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设施配套建设方案的会审和竣工验收。负责组织、协调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保障工作。

(九)法规股(执法大队办公室)

负责组织起草全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负责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名义行文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负责召集重大违法案件的集体讨论和城区城管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管理工作;承办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诉讼、应诉案件;负责全县重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案件审理的工作;负责全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文明执法、队容风纪、岗位作为及路面纠察等工作;负责受理城区关于城管举报投诉案件的相关工作。

负责全局执法工作;负责行使城市管理领域职权内所有行政执法工作;指导、调度各中队的执法工作,兼职人员参与各相关工作的执法案件处理。组织城市管理的各项专项整治、综合整治工作。

(十)城南中队和城北中队

负责区域内城市管理领域职权内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区域内日常管理和巡逻工作;负责区域内城市管理范围内事件上报、处理工作;负责区域内城市管理范围外事件上报、配合工作,负责禁燃工作;负责综治维稳、防恐工作。

机关党组织和群团组织按有关规定及章程设置。

第五条县城管局机关行政编制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

第六条县城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双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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