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发改价费〔2016〕666号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入托幼儿(家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湖南省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施行一年来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收费应严格执行《湖南省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湘发改价费〔2015〕649号)相关规定。
二、市属、省直管县属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授权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各市州和省直管县发改、财政、教育部门应在今年秋季学期开学前联合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实施细则及标准。
三、省属幼儿园保教费按“同城同价”原则,参照长沙市同类幼儿园收费标准,报经省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省属幼儿园住宿费、伙食费由幼儿园按实际成本确定收费标准,报经省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省属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式样见附件)
五、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全面掌握我省公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政策情况,2016年秋季采取由市州异地交叉督查的形式,对全省部分公办幼儿园秋季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湖南省发改委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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