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
实施依据 |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5号) 第十条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无证无照的,不得允许其在市场内经营。 (二)明确告知入场经营者对农资的质量管理责任,以书面形式约定入场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制度,对种子经营者还应当要求其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三)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消费纠纷; (四)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八条所禁止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流程图 | |||
备注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