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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污染行为的处罚
  • 发布时间:2016-12-19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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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县环保局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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