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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牌县教育局权责清单(2020年)
  • 发布时间:2020-03-11 17:50
  • 来源: 双牌县教育局
  • 发布机构:双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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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牌县教育局权力事务清单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1 民办学校设立、变更与终止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第十一条
永州市政府2014年2号令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第78项
县教育局
2 教师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席令第15号第十条: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二条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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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五条 县教育局
4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县教育局
5 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九条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十三条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县教育局
6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六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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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出资人违法取得回报或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县教育局
8 对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席令第15号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县教育局
9 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45号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教育行政处罚法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
第十七条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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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幼儿园等级评定 行政确认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委令第4号第22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学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的教师的资格等工作 县教育局
11 教师、教育工作者突出贡献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 根据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条  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县教育局
12 对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年检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教育局
13 学生伤害纠纷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永政发〔2017〕9号)下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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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学校校车安全管理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永政发〔2017〕9号)下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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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县教育局
16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或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行为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六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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