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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牌县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 发布时间:2021-04-27 08:49
  • 来源: 双牌县司法局
  • 发布机构:双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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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牌县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索要单位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1 法律援助中心 经济困难证明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七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2 双牌县林业局 伐区作业设计书(限15立方米以下) 林木采伐许可 《森林法》第五十八条: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
3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 应急管理局 营业执照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核发、变更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第三章二十一条:……(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5 县财政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代理记账资格许可 《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一、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6 县财政局 专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代理记账资格许可 《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一、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7 自然资源部门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信用证明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8 自然资源部门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信用证明等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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