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会议精神,紧盯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产品和重点环节,严格监管执法,精准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充分彰显了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捍卫百姓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意志。为有力震慑违法者,持续营造强大的打击声势,现将2021年度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影片《紧急救援》盗录传播案
2020年12月28日,邵东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收到邵阳市版权局移转的省版权局《关于核查邵阳市潇湘启耀影城影片盗版情况的函》,称2020年12月17日,该市潇湘启耀影城播放的《紧急救援》影片被盗录并在互联网传播。
2020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对潇湘启耀影城进行了调查取证。通过现场对监控录像进行回放和对售票系统检查,发现存在观众涉嫌盗拍行为。2020年12月29日,根据潇湘启耀影城反映,执法大队联合公安部门对正在偷拍《拆弹专家2》影片的当事人刘某某进行了警告并将其携带的夏新牌录像设备暂扣。后经技术部门对内存卡数据恢复,发现卡内存有12·17《紧急救援》影片的部分片段。执法大队向猫眼平台的上级公司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致函,获取了涉嫌盗拍《紧急救援》观众购票的手机信息,经核对与12月29日盗拍当事人刘某某使用的手机号码为同一个。经调查,刘某某承认其于2020年12月17日晚10点至18日0点在潇湘启耀影城利用录像设备对播放的《紧急救援》电影进行录制,并通过QQ群、腾讯微云向公众传播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获取了《紧急救援》版权方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未授权许可声明”,并收到中宣部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出具的检测报告,经专业人员鉴定,执法人员在“BT之家﹒bt电影天堂网” 下载固定的《紧急救援》盗录作品,与刘某某盗拍设备内的视频信息数据具有同一性。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规定。邵东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用于盗拍的设备,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么子烤肉”诉“么之烤肉”商标侵权案
2018年,湖南么子小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么子公司)对岳阳天之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之源公司)旗下“么之烤肉”加盟商寄发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天之源公司所有加盟商均回函表示已停止使用“么之烤肉”标识。但在2020年么子公司发现,武陵区阳光么哩餐饮店(以下简称么哩餐厅)虽然已将门头改为“么喱烤肉”,但在店内仍大量保留原有的标识,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中,么哩餐厅主张其“么之”商标尚未最终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其是合法使用,而“烤肉”表示具体的餐饮服务内容,故“么之烤肉”并未侵犯么子公司“么子烤肉”商标专用权;且其作为加盟商,依法获得天之源公司的加盟合同、“么之”商标使用授权文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以有权机关尚未对“么之”商标合法性做出最终裁决为由驳回么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后么子公司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么哩餐厅在其店内、大众点评网站等处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认为两服务的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构成对么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作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么喱餐厅立即停止侵权,赔偿么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0元;驳回么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欧某某、周某某、路某某等3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2020年2月10日,湘潭市岳塘区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机制了解到欧某某等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后,遂建议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岳塘分局将该案移送至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随后,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协调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共同召开案情协调会,确定侦查思路和取证方向。经查,犯罪嫌疑人欧某某、周某某、路某某3人销售假冒某品牌口罩合计17000余个,销售金额合计14.7万余元。2020年6月11日,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将犯罪嫌疑人欧某某等3人移送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岳塘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于2020年8月24日对犯罪嫌疑人欧某某等3人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6月,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欧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周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路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四、“10.10”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
2017年3月,犯罪嫌疑人张某、周某入职广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保密合同后,张某作为主程序员、周某作为制作人共同为该公司研发一款名为“至尊霸业”的H5类(网页版)游戏,并取得了著作权。2018年1月,周某、张某因与公司发生纠纷,先后从该公司辞职。犯罪嫌疑人罗某看中二人研发“至尊霸业”游戏的能力和便利条件,为牟取更大的营利,向周、张二人提出“出资成立子公司”“分股份”的丰厚待遇,同时在明知不符合计算机软件开发客观规律的情况下,指示二人使用以前编写的游戏源代码,用三个月以内的时间开发制作出新游戏“石器文明”上线运营,非法获利9000余万元。
2021年9月24日,犯罪嫌疑人周某、张某等人涉嫌侵犯著作权一案在雁峰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该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立案侦办,专案组在广东省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现场查获服务器3台,作案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10余台,依法追缴涉案单位非法所得9000余万元。
五、“9.16”生产销售伪劣柴油案
近年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成立公司利用销售非车用“燃料油和轻质循环油”为幌子,在怀化市城郊设立销售非法经营车用柴油的储油点,通过非法渠道从广东某地购进半成品柴油,经过简单的工艺脱色、调和、勾兑后,将劣质柴油以国标柴油的名义非法销售给改装加油车、小型油罐车、建筑公司、施工工地、货运物流车队、私营加油站、混凝土公司等。该犯罪团伙涉及销售伪劣柴油到湖南、贵州、广东、福建、湖北、重庆等省市,涉案金额达5000余万元。
2020年12月21日,怀化市公安局立案侦办周某某、李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柴油案。经过半年缜密侦查,专案组对造假窝点展开抓捕行动,现场抓获涉嫌犯罪及违法人员19人,查封35吨级储油罐15个,查扣涉案伪劣柴油150余吨、油罐车3台、改装加油车2台、其他车辆4台。截至目前,已依法移送审查起诉6人,冻结涉案资金200余万元,收缴犯罪所得120余万元。
六、湖南省湘乡市某种业销售部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种子案
2021年3月29日,湘潭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称湘乡市某种业销售部对外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种子。执法人员立即对该销售部进行执法检查,在其仓库发现11件(规格5kg×6包/件)“昌两优馥香占”杂交水稻种子标识的适宜种植区域未包括湖南省。经立案调查,该销售部于2021年3月21日从广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购进未经湖南省审定且没有进行引种备案的“昌两优馥香占”杂交水稻种子13件(其中,1件自用试种;1件以76元/kg销售给农户,违法所得2280元;剩余11件被执法人员在仓库查获),12件用于销售的涉案种子货值金额27360元。
湘乡市某种业销售部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昌两优馥香占”杂交水稻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湘潭市农业农村局对该销售部作出没收“昌两优馥香占”杂交水稻种子11件,没收违法所得2280元,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湖北邹慕白书法传媒有限公司发行假冒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案
2021年4月6日,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分别对位于衡阳市珠晖区出版物交易市场三楼的衡阳智晶图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衡阳市翰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2家公司都有销售发行假冒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邹慕白多种系列字帖的行为(2家文化传播公司另案处理),字贴由吉林文史出版社出版,码洋是22元/册。经对2家文化传播公司调查,所售产品是从咸宁金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现公司名为:湖北邹慕白书法传媒有限公司)购进。4月20日,吉林文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回函认定邹慕白3个品种系列不是该社出版的出版物。经调查证实,湖北邹慕白书法传媒有限公司2020年至2021年向衡阳市翰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假冒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邹慕白品种《课堂写字》,向衡阳智晶图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假冒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邹慕白品种《英语课堂》、《写字》邹慕白品种系列总计4825册,违法经营额106150元。
湖北邹慕白书法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依法向当事人作出罚款10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某贸易公司通过中欧班列输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侵权商品案
2021年5月,长沙海关隶属星沙海关查获一批以市场采购方式申报出口的侵权商品。该批商品拟通过中欧班列运输,经霍尔果斯口岸出境运往哈萨克斯坦,申报品名为化纤背包,数量16310个。海关查验发现其中部分背包带有FJALLRAVENKANKEN及狐狸图形商标,涉嫌侵犯瑞典权利人费尼克斯户外产品有限公司在海关备案的商标权。长沙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启动依职权保护程序,对涉嫌侵权的背包实施扣留。经过清点、确权和调查认定,该批商品共计6600个背包侵犯上述商标权,价值14.59余万元。
长沙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2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杨某某生产销售假冒“巢娭毑”注册商标食品案
2020年9月24日,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执法人员根据注册商标权利人“巢娭毑”举报,对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一处民宅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大量假冒“巢娭毑”注册商标的成品月饼、生产材料、包装袋、包装盒等物品,执法人员对涉案商品予以扣押。经调查核实,2020年8月以来,杨某某在未获得“巢娭毑”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租用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的一处民宅作为生产加工场地,从二手市场购买烤箱、和面机等生产加工设备,从长沙高桥市场购进标有“巢娭毑”商标的月饼包装纸盒等包装材料,雇佣人员进行生产加工,并以替他人代加工“巢娭毑”牌月饼的名义,对外联系买家进行销售,累计生产、销售假冒“巢娭毑”牌月饼金额共计35.1326万元。因案件涉嫌违法犯罪,2020年10月14日,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及扣押物质全部移送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2021年4月23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某(主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从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0元。
十、欧某某侵犯“炎陵黄桃”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8月16日,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联合县公安局检查,发现欧某某安排工作人员正在将产自山东临沂的黄桃使用外包装印有“炎陵黄桃”图形标志的包装盒进行打包销售。该包装盒经炎陵县黄桃产业协会出具的产品鉴定,其外包装盒上的图形标志侵犯了“炎陵黄桃”图形标志所有权人的权益。截至查明时,当事人已组织工作人员打包完成假冒黄桃3427箱7710.75kg。涉案黄桃进价3.8元/kg,侵权产品总货值29300.8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黄桃7710.75kg,处罚款67000元。
十一、李某某涉嫌侵犯国际知名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7月27日,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对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金碧文华小区李某某处进行了执法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大量涉嫌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迪奥(DIOR)、香奈儿(CHANEL)、巴宝莉(BUBERRY)、爱马仕(HERMES)、巴黎世家(BALENCIAGA)、缪缪(MiuMiu)、普拉达(PRADA)、古驰(GUCCI)等35个品牌,商品包括鞋子、衣服、裤子、帽子、裙子、皮草、饰品、包等。经查,当事人故意为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等便利条件,从2020年12月至案发之日累计非法获利51.5万元。本案涉案商品中,当事人无法提供商品的合法来源。现有13个商标权利人对本案1407件涉案商品出具《鉴定报告》进行了鉴定和甄别,并提供销售指导价格证明,累计涉案货值超1425.29万元。
因违法情节严重、涉案货值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此案件移送至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并抄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十二、湖南冰瑞制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冷藏冷冻机组案
2021年5月11日,长沙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湖南冰瑞制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冷藏冷冻机组。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查扣外包装上印的商标、产品上张贴有“EMERSON”商标和商标的冷藏冷冻机组6台。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从正规渠道购入艾默生电气公司的压缩机生产冷藏冷冻机组,机组型号分别为BRFL03TE-G型7台和BRFL06TE-G型7台,未经和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将上述商标张贴在冷藏冷冻机组和外包装上。至案发日止,当事人生产的14台侵权商品共计经营额49000元。“EMERSON”注册商标系艾默生电气公司所有,“Copeland”注册商标系艾默生环境有限技术有限公司所有。
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近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长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冷藏冷冻机组6台、“原装压缩机”标签20张、“原装主机”标签88张,处罚款245000元。
十三、邵阳市某建材经营部销售侵犯欧派家居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4月12日,权益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邵阳市市场监管局举报,邵阳市双清区某建材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邵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涉案产品标注的浴霸、换气扇等产品共计72台,为当事人2020年12月从浙江嘉兴市某电器有限公司购进。上述产品经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认定为商标侵权产品。经查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合计1726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邵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72台侵权产品,处罚款20000元。
十四、永兴县永旺油品贸易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润滑油案
2021年5月20日,永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永兴县永旺油品贸易商行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16桶长城润滑油及10个空桶予以扣押。经调查,当事人从2021年1月至4月通过微信或电话分批采购商标为“”的长城润滑油共118桶,进货金额为32014元,已销售2桶。根据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提供的长城润滑油价格表,当事人的进货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对上述有“”商标的长城润滑油进行现场鉴别并出具《鉴定证明》,证明该批有“”商标的长城润滑油均非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或其授权的企业生产。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永兴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16桶润滑油及违法所得,处罚款100000元。
十五、周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1年4月29日,岳阳市湘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依法对周某某从事食品经营的场所进行检查。经查明:2020年10月和2021年4月,当事人从一不明供货商处购进“贵州茅台”“五粮液”等名牌白酒对外销售。所售商品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其中标注“贵州茅台”标志标识的白酒6瓶,标注“五粮液”标志标识的白酒9瓶,标注“剑南春”标志标识的白酒150瓶,标注“国窖”标志标识的白酒12瓶,标注“天之蓝”标志标识的白酒24瓶,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货值共计9036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湘阴县市场监管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没收侵权商品,处罚款2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