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省、市驻县各单位及县内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湖南省残联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6号)、《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函〔2021〕363号)等文件要求,现将2026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
县直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省、市驻双各单位及县内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时间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开始时间为3月1日。我县集中办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的工作日。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业务网报系统关闭时间为10月31日。如因其他原因而暂时无法办理的,我们将提前在“双牌县残疾人联合会”微信公众号进行告知,请予以关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5号),自2024年起,全省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统一调整为按年申报缴纳,征期为每年6月1日至11月30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一次性申报缴纳本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申报方式
线上办理:用人单位可通过PC端登录“湖南省人民政府官网”湖南一件事一次办页面,按照系统提示注册登录法人账号、密码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申报、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请优先选择“零跑路”的线上申报办理方式。《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操作指南》在“双牌县残疾人联合会”微信公众号上自行下载。
线下办理的:到县残联一楼大厅通过工作人员指导也需自行通过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进行现场申报,扫描、上传资料,流程与“零跑路”的线上申报方式相同,并且需要将申报材料留存在县残联。
四、相关要求
1.请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或持相关资料到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核定手续,如在规定时限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应发平均工资。
2.用人单位要为安排的残疾职工购买各项社会保险,应发工资2025年1-8月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月,2025年9-12月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月。残疾职工要持有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且在就业年龄范围内。
3.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计入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不得重复计入,记入用工单位的残疾人要提醒劳务派遣单位在“中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进行备案。
4.请各一级预算单位负责通知所辖二级单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并告知注意事项。县教育局负责通知各公办学校,县卫健局负责通知各医院、卫生院,县水利局负责通知各排灌站、水库管理站。
5、我会将在用人单位提出申报请求之后22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工作。用人单位查询到系统提示“已审核——通过”后需点击“完成申报”,待我会发送税务部门后,方可自行打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前往政务中心税务大厅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果查询到 “已审核——未通过”的,请根据系统提示尽快上传相关资料。
6、申报详细材料见附件1。
五、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依法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六、联系方式
地址:双牌县紫阳路42号(双牌县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人:卢 颖 0746-7723528
双牌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3月2日
附件1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
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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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申报表》 “双牌县残疾人联合会”微信公众号上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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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5年度1月至12月残疾职工的工资凭证 公务员编或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的残疾职工,其工资凭证可以是加盖单位公章的残疾职工工资发放表;其余残疾职工,需提供2025年全年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凭证(银行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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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已安排就业的残疾人证原件(第二代、第三代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原件(1至8级)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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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已安排就业的残疾职工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计入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不得重复计入。计入用人单位的,应提交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单位同意残疾职工计入用工单位的书面说明。劳务派遣协议应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等内容。上述内容不明确的,不予计入。 公务员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残疾职工,提供有效的证明在编材料(2025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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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已安排就业的残疾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主要为医疗和养老保险(2025年度1-12月),必须写明险种、并有人社部门盖章(不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线下办理的,需现场将上述1、2、4、5项资料进行扫描、上传至“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其复印件需留存备查。








湘公安网备4311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