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30009/2026-28849 | 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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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双牌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双政发〔2025〕4号 |
为规范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湘自资规〔2023〕6号)等法律法规,《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24〕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双牌县中心城区范围包括:县城区的全部区域,霞灯村、泷泊村、良村、人民洞村、佑里村、乌鸦山村、大路口村、义村、观文口村、泷泊镇城北新区、国营南岭化工厂的部分区域,总面积约16.92平方公里[具体范围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州市祁阳市等9个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湘政函〔2024〕77号)、《双牌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为依据]。
双牌县中心城区范围内住宅类房屋被征收的,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或安置房安置两种方式,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具体安置方式由征收实施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时确定。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每人23.8万元的标准进行安置;
其他规定遵照《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24〕4号)文件执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双牌县征收集体土地上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附件
双牌县征收集体土地上生产、生活设施及
其他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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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名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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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类 |
变压器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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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电力部门评定用于生产生活的,经评估后给予拆卸、搬运、安装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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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宽带、有线电视、卫星电视接收器移装 |
台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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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表 |
个 |
4000 |
含工程安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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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表 |
个 |
1000 |
含工程安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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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表 |
个 |
800 |
含工程安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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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转运 |
车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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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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棺木 |
付 |
1000 |
搬运费与寄存费。 |
文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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