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30009/2021-20318 | 发文日期: |
|
发布机构: | 双牌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双牌县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 暂行办法 |
统一登记号: | SPDR-2021-01003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双政办发〔2021〕7号 |
双政办发〔2021〕7号
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双牌县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阳明山管理局,县直各单位:
《双牌县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4日
双牌县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优化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文件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 相关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根据职责,负责本单位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应用与管理工作,并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向市级平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
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与归集
第四条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的确定由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负责,规范信息归集格式、提供周期和方式。本县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由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单位负责整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应当包括提供单位、信息分类、披露方式、数据格式等要素。
第五条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范围:
(一)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
(二)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等信息;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四)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判文书的信息;
(五)受到表彰、奖励等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目录管理的信息。
第六条 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社会信用系统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县委编办、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以居民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建立全县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息主体档案。
第七条 信息提供单位以居民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按照归集目录,规范记录公共信用信息。
第八条 信息提供单位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提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公共信用信息报送要做到应报尽报,不得少报漏报,谎报迟报。
第十条 报送周期分别为月度、季度的信息事项,需在对应周期内至少更新一次,周期为不定时的需在相关单位作出处罚、表彰决定书或产生相应数据七日内报送至信用永州平台。
第十一条 对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审核不通过被退回的数据,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修改正确并重新上报,确保数据审核通过。
第十二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和使用等活动,遵循合法、安全、客观、及时、准确以及谁提供、谁负责,谁产生异议、谁负责处理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三条 禁止归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归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第三章 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与应用
第十四条 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县社会信用系统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信息提供单位在信息目录中明确信息使用范围,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公示公开、政务共享和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具体披露方式由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政府共享信息,依据共享范围,与信息使用单位共享;社会公开信息,依据公开内容和范围,向社会公开;授权查询信息,依据信息主体授权,按照信息目录明确的授权查询信息范围,向信息使用单位和公众提供查询业务。
第十六条 各行政机关、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在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许可、财政资金和项目安排、公共资源交易、日常监管、评优评级等活动中,进行信用审查,应用信用报告,识别、分析、判断信息主体信用状况,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依照法定权限予以分类管理和服务。
第十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群团组织等依法依规查询公共信用信息,根据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措施。
第十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对守信主体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按照风险定价方法,对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第十九条 鼓励社会法人和公众查询自身或经授权查询相关方的公共信用信息,在经济交往和社会活动中广泛应用公共信用信息。
第四章 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
第二十条 法人和自然人认为市信用系统记载其公共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市信用管理机构、县信用主管部门或者认定其公共信用信息的单位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一条 异议信息经核实确实有误的,信息提供单位或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正,更正发布,并在原发布和提供范围内予以公示;异议信息核实无误的,维持原信息。
第二十二条 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信息主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后,信息提供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报送修复信用信息至县社会信用系统建设主管部门,信用修复后,原始失信信息转为档案保存。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县社会信用系统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统筹推进,具体负责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和实施;指导和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和使用;组织建立联合奖惩系统和奖惩机制;协调解决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全县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联络员、信息归集员),协调解决本部门、本单位信息归集和管理工作中的各类问题,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工作条件,满足信用建设工作的需要。具体负责本行业(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报送、管理以及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等相关工作,将本行业(领域)产生的公共信用信息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完整地向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归集;深化公共信用信息的应用,推广信用评价、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和服务,提高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开展分类管理和联合奖惩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全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大力弘扬诚信文化,树立诚信典型,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开展各类以诚信为主题的宣传活动。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介,广泛宣传本部门、本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情况,在全社会营造浓厚讲诚信氛围。
第二十六条 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工作列入县委、县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纳入各部门、各单位年度目标管理。县社会信用系统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全县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考核办法,调整充实考核内容,增加日常考核权重,促进提升信息归集和应用的常态化、连续化和高效化。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情况通报制度,县政府督查室、县社会信用系统建设主管部门要围绕工作目标,定期开展督查,并公开通报,年终全面考核总结,严格落实奖惩。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全县各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履行信用信息运行、使用和管理职责,造成负面影响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在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人为造成信用信息丢失、数据被非法篡改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