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30009/2021-21651 | 发文日期: |
|
发布机构: | 双牌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双政办发【2021】13号 |
SPDR-2021-01004 双政办发【2021】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阳明山管理局,县直有关单位:
《双牌县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级应急成品粮的管理,建立管理科学、责权分明、储备充足、吞吐灵活、调拨有力、储存安全的县级成品粮储备管理服务体系,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县级粮油储备管理的通知》(永发改粮[2021]2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以下简称应急成品粮)是指县人民政府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在县级储备粮总量内建立的成品粮。
第三条 县级成品粮品种为大米(籼米)。
第四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应急储备粮的承储、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应急成品粮粮权和应急动用权属于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六条 应急成品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各司其职进行管理。
县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应急成品粮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负责应急成品粮的行政管理和市场应急供应,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轮换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县政府决定,会同财政部门启动并实施应急预案。
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急成品粮的费用补贴和应急动用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并对财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承储企业承担应急成品粮的收购、加工、储存保管和经营轮换具体工作;执行双牌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指令,组织应急加工、配送和调运。
第二章 计划和落实
第七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计划,根据市级下达的粮食储备规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执行到位,承储企业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储备任务。
第八条 应急成品粮自2021年7月开始,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得少于储备规模。
第九条 大米由承储企业直接储存,不得委托代储,不得擅自改变储存地点。
第十条 承储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应急保障预案,明确应急保障程序和办法措施,并向县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备案。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大米质量为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 应急成品粮采用小包装方式储存,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各项标签应当清晰、齐全、准确。
第十三条 应急成品粮包装规格,大米最大包装规格为25公斤/袋,并符合标准计量规定。具体包装规格由承储企业兼顾应急供应与轮换销售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要配备必要的检验仪器和设备,严格执行质量和卫生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和卫生标准要求的,不得作为应急成品粮。
第四章 仓储管理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必须具备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并具备相应的成品储存条件和加工、配送、销售能力。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仓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设施维护。
第十七条 应急成品粮必须实行专仓管理,应当在仓库入口明显位置悬挂“双牌县应急成品粮”专牌,标明成品粮的品种(大米)、数量(按协议实际约定数量)、质量指标(按照国家有关成品粮质量、卫生标准)、堆位(按协议约定)、生产日期(按协议签定当年)等内容。承储企业按照“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字准确、堆桩安全”的要求,采取仓内包装储存,保持仓房卫生、整洁、无污染。
第十八条 应急成品粮必须实行专人保管。承储企业要按照成品粮储存要求,认真填报“县级储备成品粮专卡”,定期检查分析粮情,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应急成品粮必须实行专账管理。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库存实物台帐,按期报送统计、财务信息,及时反映库存和收支动态情况。
第五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条 应急成品粮轮换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应急成品粮的轮换实行成本不变动态管理,原则上轮换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轮换周期内具体轮换次数和轮换时间由承储企业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均衡有序的原则。轮换不得有架空期,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得少于储备规模。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可结合应急加工、销售需要,对本企业承储的应急成品粮(大米)进行适合轮换,以节约成本费用,确保常储常新。
第六章 应急动用
第二十三条 县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按照《双牌县粮食应急预案》规定,加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适时向县政府报警,并提出动用应急成品粮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应急救灾动用应急成品粮时,由发改(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以及费用结算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出现应急状态时,县发改(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按照双牌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应急加工,运输和投放销售工作,确保市场不断档、不脱销。承储企业按照应急动用指令,及时组织生产、加工和运输,确保关键时刻调得动、用得上。
第二十六条 应急状态解除后,由县发改(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及时清算动用费用和相关支出,安排同品种、同数量补库。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费用补贴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按季核实拨付至承储企业包干使用。动用及减储应急成品粮取得的差价收入上缴本级财政,设立专户管理,用于粮食事业等方面的支出;动用及减储应急成品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及有关费用由本级财政据实补贴。
第二十八条 双牌县县级储备粮应急成品粮利息费用补贴标准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县级粮油储备管理的通知》(永发改粮[2021]22号)规定的标准500元/吨/年(含保管费、轮换费、轮换价差、贷款利息)包干使用执行。
第二十九条大米库存成本由县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按照加工、筹措成本和相应的费用联合确定。以上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入库成本。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应急成品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必要时联合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县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建立应急成品粮库存监督检查机制,每月对承储企业储存的应急成品粮进行检查,确保数量真实、储存安全,质量、卫生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后执行,有效期5年。
图解: 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牌县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