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30009/2021-19688 | 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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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双牌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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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DR-2021-0001 双政函【2021】3号
双牌县人民政府关于当前高火险天气及春节期间在林区禁火的通告
元月份以来,我县天气持续晴朗,气温回升,加之前期的冰冻,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已连续3天发布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为切实做好当前高火险天气及春节期间的森林防火工作,有效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森林、生态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间:2021年1月18日至2021年2月26日。
二、禁火区域:双牌县辖区内林区以及距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期间、禁火区域内,严禁带火种上山;严禁造林炼山;严禁烧荒、烧田埂、烧草木灰;严禁烧秸秆;严禁在露天焚烧垃圾;严禁在林区内和林缘边吸烟、野炊;严禁上坟烧纸钱、香烛,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小孩、痴、呆、傻等智障人员在林区内和林缘边玩火;严禁出售、燃放孔明灯;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在禁火期间,各乡镇场、管理局、有关各单位要组织巡查队伍,管理野外用火,严查违法违规用火行为,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不得阻扰、妨碍检查。
五、在禁火期内,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野外用火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六、在禁火期内,擅自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用火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和村组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和村组干部违反以上禁令的依法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双牌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