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双牌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水价听证方案》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价服[2014]49号),湖南省发改委《关于2019年部分县城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9]244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县水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关于请求实施县城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水价的报告》的申请和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我局依法启动了实施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水价的相关程序,并参考周边县区实施阶梯水价情况,拟定了《双牌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水价听证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于2019年10月25日前通过信函和电子邮箱发表意见和建议,以便开展下一步工作。
反馈单位:双牌县发展和改革局
1、联系电话:15116579998
2.电子邮箱: 895305171@qq.com
附件: 双牌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水价听证方案(征求意见稿)
双牌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0月22日
关于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水价
听证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湖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4]1044号)精神,经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今天召开全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听证会,其目的是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推进水价改革,按省市要求及时实施阶梯水价。经过调研并参考周边县区阶梯水价实施情况,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提交本次听证会讨论,请各位与会代表充分发表意见。
一、阶梯水价拟定实施的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设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指导意见》规定“各地在制定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方案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实施方案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形成后,应按《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进行听证后实施”。
2、《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服[2013]12号)。为实施绿色发展、促进环境保护和水资源节约,2013年依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湖南省出台了《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服[2013]12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可根据城市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收费到户实现程度,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体现多用水多付费原则。阶梯式计量水价分为三级,级差为1:1.5:2。
3、《关于加快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4]1044号)。《通知》规定“加快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各市县区应严格按照国家明确我省第一阶梯水量每人月3.6立方米、第二阶梯水量5.5立方米的指标核定阶梯用水量。全省四口之内家庭每户月第一阶梯水量一律不得突破15立方米,第二阶梯水量不得突破25立方米”。
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9年部分县城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9]244号)。文件要求,明确2019年全省重点推进包括双牌县在内的15个县城和建制镇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并将于11月底组织进行现场验收。
二、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方案
(一)城区居民生活用水现执行的水价为:1.41元/吨。
(二)各阶梯水量的确定
1、实行三级阶梯水量。三级水量分别为:第一级水量为15 m3/每户每月(含15m3)以下,第二级水量为15-25 m3/每户每月(含25m3)以下,第三级水量为25 m3/每户每月(不含25m3)以上。
2、实施阶梯水价原则上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居民生活用水4人(含4人)以下家庭,按户均用水量计价,超4人家庭(实施初期以户口簿、暂住证登记人数为准),每超一人,每户每月增加4立方米用水量。具体见下表:
级数 |
水量基数 |
价 格 |
第一级 |
15 m3/每户每月(含15m3)以下
|
按批准到户的居民用水价格计量收费:1.41元/ m3(加收部分不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 |
第二级 |
15-25 m3/每户每月(含25 m3)
|
超15 m3至25 m3(含25 m3)部分按批准的居民用水价格加收50%计量收费:2.12元/ m3(加收部分不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 |
第三级 |
25 m3/每户每月以上
|
超25 m3以上部分按批准的居民用水价格加收100%计量收费:2.82元/ m3(加收部分不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 |
(三)自来水价分类调整
自来水价格按照使用性质由原来的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性用水、工业用水、经营用水和特种用水类五类,现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
(四)计量缴费周期的确定。不分季节,以年作为计量缴费周期,不结转。
(五)计量缴费单位的确定
1、对符合户籍“一户多人口”用水政策的居民用户,应携带户口簿、房产证等相关证件到当地自来水营业厅办理认定手续,“一户多人口”政策自受理的次月起执行。居民用户每两年应到当地自来水营业厅办理“一户多人口”用水政策续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不再按“一户多人口”用水政策执行。
2、对尚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暂不实施阶梯水价,其用水价格暂按现行规定价格执行。
(六)对暂未由供水企业统一实行二次供水的居民住宅及其它高层楼层供水,可根据实际加压电费计算加价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七)消防、环卫、绿化用水。
提倡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使用再生水,暂时不能使用再生水需使用城市供水的,应实行装表计量收费,暂不具备装表计量条件的,供水企业应申请按城市年供水量的3-5%的水量以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段价格由城市政府包干购买。
(八)低保户的水费减免政策
为不增加特困家庭的经济负担,对由民政部门发证的城市低保户、特困供养户用水实行每户每月免收4吨水费的优惠政策(包括随水价征收费用)。
(九)实施阶梯水价增加收入的用途
根据《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行阶梯水价后增加的收入,应设立专项资金,按照“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专项用于城市第二水源建设、城市新建道路新建管网铺设和供水水质工艺改造。定期接受发改、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政策性污水处理费提高征收标准
(一)我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概况
我县现行污水处理费是从2009年4月1日开征的,征收标准一直按2009年原双牌县价格管理局(双价费[2009]7号)文件标准收取: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性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五类用水都是按用户水量0.40元/m3标准征收。
2015年-2017年共征收污水处理费291.95万元,年平均97.3万元;2018年91.5万元。而每年支付污水处理厂费用不少于292万元,财政每年补贴200多万元。
(二)拟定提高的征收标准
1、政策性提高标准依据。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规定:“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2、拟定征收标准。考虑到我县实际处理成本并考虑与周边县区污水处理水平合理衔接,我县拟定污水处理费按居民0.85元/吨,非居民1.2元/吨,特种行业1.3元/吨的标准收取。
3、审批程序。按照规定程序,我局将向县人民政府提交《关于调整双牌县污水处理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由县政府主管领导作出批示后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届时,污水处理费由县水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随水价一起征收。
2019年10月22日
附件1:
双牌县城区居民实施阶梯水价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类别 项目 |
居民生活用水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特种用水 |
备 注 |
裸 水 价 |
第一阶梯:1.41 |
2.12 |
5.64 |
|
第二阶梯:2.12 |
||||
第三阶梯:2.82 |
||||
污水处理费 |
0.85 |
1.20 |
1.30 |
随水价征收 |
水资源费 |
0.08 |
0.08 |
0.08 |
随水价征收 |
到户价格 |
第一阶梯:2.34 |
3.40 |
7.02 |
|
第二阶梯:3.05 |
||||
第三阶梯: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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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第一阶梯:用水量≤15 m3/户月,年用水量在≤180立方/户以下; 第二阶梯:用水量在15—25(含)m3/户月,计年用水量在181—300(含)立方/户之间); 第三阶梯:用水量﹥25 m3/户月以上,年用水量在﹥300立方/户); 2、对暂未统一二次供水的居民住宅及其它高层楼层供水,可根据实际加压电费计算加价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3、混合用水应按用水类别实行分类计量。暂未按用水类别分表计量的,供水企业可与用户在协商的期限内核实不同类别的用水比例确定结算水价,超过期限或因用户原因不按用水类别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结算水价。
|
附表2:
双牌县自来水用户分类表
分 类 |
行 业 |
居民生活用水 |
居民家庭生活用水;学校、医疗机构、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公益单位的生活用水。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行政事业单位用水; 工业企业用水; 经营服务用水。 |
特种行业用水 |
歌厅、酒吧、茶厅、洗浴、足浴、美容美发、健身娱乐场所、洗车行业等用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