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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楚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双牌县金石街分店)
  • 发布时间:2021-09-29 08:58
  • 来源: 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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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市监案处字〔202174

当事人:湖南楚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双牌县金石街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3MA4RU0M7XC

住所(住址):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泷泊镇紫金中路53

法定代表人:邓金花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经查,20218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楚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双牌县金石街分店进行疫情防控检查时,发现在该药店中药饮片合格品区有在销售的药品“胆南星”,【药品名称】通用名称:胆南星,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51021597,产品批号:20171203,生产日期:2017.12.14,有效期至:2020.12.13,生产企业:四川千方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成都市新都卫星城工业开发区。现场称重重量:367.5克。上述产品已超过有效期。

本局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产品扣押至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84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202185日,本局依法对受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调取了相关证据制作了相关笔录。

由于案情复杂,2021827日,本局依法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上述产品予以延长扣押期限,并对当事人下达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

当事人于201966日从永州罗氏协和大药房总部购进该涉案药品“胆南星”,购进数量为500g,购进价格为:34.00/kg,金额为17元。该药于2019117日售出了30g20191215日售出了50g20201012日售出了50g,期间损耗了2.5g,销售价格为60/kg,剩余367.5g20201213日该药超过有效期后,未售出。涉案货值金额为:367.5g×60/kg=22.05元,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组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及委托事项。

证据组二:202184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永州罗氏协和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配送出库单、产品照片2张,产品照片2张,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84日扣押的药品“胆南星”,证明该涉案药品“胆南星”为超过有效期的劣药。

证据组三:202184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1张、202085日对受托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超过有效期的劣药“胆南星”说明》原件1份、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85日扣押的药品“胆南星”,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胆南星”的违法事实。

证据组四:20218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受托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及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超过有效期的劣药“胆南星”说明》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采用计算机系统对该药品的有效期进行控制。

证据组五:20218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受托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处方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于有效期内销售了胆南星130g,损耗2.5g

证据组六:202184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202185日对受托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超过有效期的劣药“胆南星”说明》原件1份,证明涉案货值金额为367.5g×60/kg=22.05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规定的要求,采用计算机系统对库存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防止过期药品销售,导致该涉案药品超过有效期后仍存放于中药饮片合格品区销售,在储存、管理药品的环节存在失当和疏漏,有销售的意图和销售的准备,存在将过期的药品销售的风险,存在安全隐患。

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及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于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对药店及时整改,于202185日提交了《整改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劣药“胆南星”367.5g

二、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没款缴至双牌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01430000000039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支行,账号:4300160007105000046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账号:1875490104000367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 6 个月内依法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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