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2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3.应急准备
3.1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3.2核算减排基数及应急减排比例
3.3编制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3.4开展应急风险评估
4.监测与预警
4.1监测与预报
4.2预警分级
4.3预警会商
4.4预警发布
4.5预警变更
4.6预警解除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及启动
5.2响应措施
5.3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5.4信息报告
6.区域应急联动
7.总结评估
8.应急保障
8.1人力资源保障
8.2资金保障
8.3应急科技保障
8.4通信与信息保障
8.5物资和医疗保障
9.预案管理
9.1预案宣传
9.2预案培训
9.3预案管理
9.4预案实施与修订
10.附则
10.1 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架构图
10.2 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流程图
10.3 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统筹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湘政发〔2018〕17号)、《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4〕86号)、《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湘政发〔2012〕47号)、《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18〕2号)、《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19〕68号)、《永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永政办函〔2018〕15号)、《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AQI大于20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以上程度的大气污染。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其下级预案包括市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县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简称“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科学预警,分级管控。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监控体系,加强分析研判,实行定期会商,科学预警。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有效降低污染影响程度。
(3)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建立全市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明确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相关信息,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设立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1.1指挥部组成
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协助管理生态环境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旅广体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国网永州供电公司组成。
应急组织框架见10.1,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见10.3。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应急值班电话(12369和0746-8323996)。
指挥部下设六个工作组,分别为:综合协调组、预警监测组、应急处置组、新闻宣传组、督导检查组和专家咨询组,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
2.1.2指挥部主要职责
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重污染天气形势发展,发布、变更以及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批准有关应急信息发布;协调解决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应急资金保障。
2.1.3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根据空气污染监测数据以及预测数据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请启动和终止相应级别应急预警意见;协调、调度、督查、指导有关单位大气污染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传达市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应急处置信息,向市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组织专家对大气污染状况和趋势进行分析评估,跟踪事态变化,制定应急措施,提出控制污染和防止污染持续的建议供指挥部决策;组织建立和管理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预警响应平台;负责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监督指导应急减排清单落实。
2.1.4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联络协调成员单位,拟定预警应急新闻发布稿。
(2)预警监测组职责
预警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协助。负责本市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预测;会同专家咨询组及时研判跟踪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确定需发布的大气污染信息及预警等级。
(3)应急处置组职责
应急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根据指挥部决定,通知各市直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开区管委会启动预案,迅速组织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4)新闻宣传组职责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根据指挥部决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和解除公告,负责发布健康防护的信息,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5)督导检查组职责
督导检查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对各县区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急设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响应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督检查应急减排清单落实情况,对应当提请追责的,按程序将调查材料及时移动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
(6)专家咨询组职责
专家咨询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环保、气象、安全、企业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综合分析判断大气污染状况,对发展趋势进行评估,随时对预警应急的启动、解除和措施提出意见。
2.2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县区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组织当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定本县区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制定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指导有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当地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做好预案实施的总结评估工作。
3.应急准备
3.1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各县区应当逐个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涉气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编制、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清单须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排放源的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3.2核算减排基数及应急减排比例
减排基数应当每年核算一次,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应急减排比例是指相应级别下应急减排措施日减排量与应急减排基数的比值。应急减排比例由生态环境部确定,减排措施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商定。全市应急减排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当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
3.3编制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纳入城市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企业应当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应制定“公示牌”。
3.4开展应急风险评估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研究成果,重点分析化石燃料固定燃烧源、工艺过程源、移动源、溶剂使用源、扬尘源、农业源、储备运输源、生物质燃烧源、废弃物处理源、餐饮源等污染源情况,研究重污染天气空间分布,尤其是PM10和PM2.5空间分布。同时根据区域外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分析污染物异地传输至本区域的情况。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结合本部门的应急措施或专项预案,分析重污染天气下的风险源和风险区域,根据应急减排清单中所有涉气污染源的排放总量和工业企业的生产情况,结合预计减排措施,分析预警发布后对本辖区社会经济的影响。
4.监测与预警
4.1监测与预报
市、县区的环境空气质量采用地面自动监测系统开展24小时连续监测,主要监测因子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一氧化碳和臭氧。预警监测组负责收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预警应急时期,县区政府配合第三方运维单位保障空气质量监测点正常运行,为应急效果评估提供数据基础。
4.2预警分级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以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综合考虑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等因素,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4.2.1预警级别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24小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同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应急减排措施,采取限产停产等强制措施,减轻污染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天气条件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或调整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市指挥部接到省指挥中心预警提示信息时,市指挥部应依据提示信息内容和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实际污染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级别或更高级别的应急预警。
4.2.2区域联动预警
以中心城区及周边县区作为重点区域,包括冷水滩区、零陵区、永州经开区、东安县、祁阳县、双牌县的行政区域。
橙色预警:预测重点区域内有3个县区平均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重点区域所有县区同步启动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预测重点区域内有3个县区平均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重点区域所有城市同步启动红色预警。
4.2.3市级预警
重点区域启动橙色或红色预警,区域外有4个县区同时达到橙色以上预警条件时,启动橙色或红色市级预警,重点区域和区域外相关县区同步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当接到省指挥中心预警提示信息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及时通知相关县区依据预警提示信息和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污染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级别或更高级别的应急预警。
4.3预警会商
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气象局等其他市直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和空气质量变化潜势分析工作,并对发生在行政区以外,有可能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发现各例行监测点空气质量数据出现异常和不利污染物扩散气象条件,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情况时,及时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当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大于150且气象部门预测到未来24小时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气象局应及时组织住建、城管、工信、公安等部门和相关县区进行会商,进行污染趋势分析,会商结果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预警发布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当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须明确首要污染物、空气质量等级、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响应级别、相应区域范围、响应措施和健康防护建议等内容。
预警信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门户网站、新媒体、电子显示屏装置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同时以文件传真方式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负责通知各管辖范围内的相关企业、各类施工工地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情况上报省指挥中心办公室。
黄色预警: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会商后,经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协商同意后,批准发布。
橙色预警: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确认后,报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发布。
红色预警: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上报,经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确认后,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发布。
4.5预警变更
在预警有效期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重污染天气的变化情况,适时报请调整预警等级,如有分析结论证明可以提前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的,向指挥部指挥长报告并提出预警变更的建议。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的,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按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
4.6预警解除
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指数将降至或已降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立即按程序上报副指挥长或指挥长确定解除预警,并发布解除预警的公告。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及启动
与预警等级相对应,实行分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2响应措施
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三个方面。由应急指挥部通知相关市直单位指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同时通知预警发布县区具体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作。
5.2.1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宣传,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
②市教育局加强管制,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③各有关部门调整工作安排,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①倡导企事业单位节约用电,减少能源消耗;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④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在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达到10%以上。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①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有计划地实施黄色预警期间的停产限产措施,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停产的行业,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可提前调整生产计划,落实错峰生产要求,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及时落实相应应急减排措施。
②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散装物料、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中心城区的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③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
④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⑤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禁烧措施,禁止露天烧烤,按照各地政府公告要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⑥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5.2.2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宣传,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
②市教育局加强管制,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③各有关部门调整工作安排,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暂停举办大型群体性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①倡导企事业单位节约用电,减少能源消耗;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④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在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⑤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均达到全社会占比的20%以上。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①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有计划地实施橙色预警期间的停产限产措施,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停产的行业,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可提前调整生产计划,落实错峰生产要求,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及时落实相应应急减排措施。
②积极利用区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火电机组中,超低排放燃煤电厂优先发电,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机组优先发电;
③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散装物料、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所有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④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等除外);
⑤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
⑥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⑦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重点路段机械化清扫、洒水、冲洗每日不少于3次。
⑧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禁烧措施,禁止露天烧烤,按照各地政府公告要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⑨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5.2.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宣传,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
②市教育局加强管制,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措施;
③各有关部门调整工作安排,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暂停举办各类群体性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①倡导企事业单位节约用电,减少能源消耗;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④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⑥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均达到全社会占比的30%以上。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①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有计划地实施红色预警期间的停产限产措施,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停产的行业,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可提前调整生产计划,落实错峰生产要求,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及时落实相应应急减排措施。
②积极利用区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火电机组中,超低排放燃煤电厂优先发电,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超低排放机组优先发电。
③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散装物料、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所有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④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等除外);
⑤中心城区禁行柴油货车,200总吨以下的干散货船、单壳化学品船、600吨载重以上的单壳油船停驶;
⑥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⑦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
⑧进一步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重点路段机械化清扫、洒水、冲洗每日不少于4次;
⑨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禁烧措施,禁止露天烧烤,按照各地政府公告要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加大巡查执法力度;
⑩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5.3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预警级别调整,及时发布公告,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响应的针对性。
预警解除信息发布时,应同时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5.4信息报告
启动预警报告: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会商后,黄色预警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副指挥长和指挥长;橙色和红色预警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告副指挥长和指挥长,并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同时,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文件传真方式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负责通知各管辖范围内的相关企业、各类施工工地启动应急响应;再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情况上报省指挥中心办公室。
解除预警报告: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报告副指挥长或指挥长,并以文件传真方式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各单位通知管辖范围内的相关企业、各类施工工地终止应急响应,并开展预警评估总结,10日内将总结情况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向指挥长报告。
6.区域应急联动
加强与周边市州的协作,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与周边市州的沟通协调,加强信息共享,积极参与区域联合预警会商;收到省指挥中心的预警提示信息后,及时启动应急预警,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共同降低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祁阳、东安、双牌等重点区域要将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要求纳入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区域联动预警提示信息,结合本地预案,及时启动、升级和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并将应对信息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重大活动期间或其他特殊保护时段,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可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7.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5日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开展效果做出总结评估,对预警应急时期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污染源监测数据以及气象、经济、能源、生活等各方面数据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梳理分析,对应急措施的效果、应急程序的响应、各部门的执行以及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检验各项应急措施的实际改善效果,科学评估应急预案的有效性,针对应急响应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同时将总结评估材料报省重污染天气指挥中心办公室。
8.应急保障
8.1人力资源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安排人员专门负责大气污染应急工作,进一步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和响应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水平。预警响应启动后,实施24小时值班,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强化应急监测和综合分析能力。
8.2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有关经费,按规定程序予以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响应工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8.3科技保障
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充分利用预测软件等技术手段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报的准确度。
8.4通信与交通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通信保障体系,督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向公众发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畅通。交通运输部门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8.5物资和医疗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本部门应急措施或专项预案,评估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各工业企业应依据“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在厂内自行储备所需的应急物资,确保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后,能够迅速启动和落实减排措施。
卫健部门应组织各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应对因重污染天气而增加的呼吸道病人,全力保障重污染天气情况下的群众健康。
9.预案管理
9.1预案宣传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类媒体要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安全、健康知识,提高公众预防、自救能力。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9.2预案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应围绕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开展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围绕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开展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9.3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国家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要求,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开区管委会要制(修)订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有关市直单位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级、各部门应当根据本方案,按职责制定或审核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于每年9月底前更新完善,报市重污染天气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预案演练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每3年组织一次演练,切实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9.4预案实施与修订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有关成员单位应急行动方案和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体系建设、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监察机关加强对各地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监督监察,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地区应急响应措施的督查力度,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履职不到位的县区和部门,按规定进行问责。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永生环委发〔2018〕6号)同时废止。
10.附则
10.1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架构图
10.2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流程图
10.3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纪委监委负责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预警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追责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主要新闻媒体做好本预案和全市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宣传报道;负责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配合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教育活动,做好社会动员,普及科学常识。
市委网信办负责组织涉事地区和相关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统筹协调组织网络舆论引导工作,依法处置网上负面信息。
市发改委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除电力以外的能源调度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制定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减少或停止户外教学活动、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应急措施,并对相关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高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技术、应急响应减排清单编制与评估技术、空气质量管控措施后评估技术等重污染天气应对技术的科技攻关;配合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教育活动,做好社会动员,普及科学常识。
市工信局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并更新工业企业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负责优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的电力调度工作;协助指导督促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开区监督重点排污企业编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相关措施和应急减排清单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负责指导、督促和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通信网络保障;负责指导、督促和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应相关信息。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燃煤质量监督检查,加强生产领域涉及排放的特种设备、成品燃油、燃气的质量监管;负责组织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打击生产、销售非标车(船)用燃料等专项行动。
市文旅广体局负责指导、督促和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开展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制(修)订机动车限行管控措施,并对相关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重型运输车辆管控措施,协助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实施高速绕行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联合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机动车大气污染的监督检查;开展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并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定土地整治施工、矿山露天开采扬尘管控方案,并对应急减排清单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土地整治施工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管控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统筹协调;牵头制(修)订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指导督促各区县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牵头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与评估,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会同气象部门及专家组加强空气质量预警会商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送预警建议,并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发布预警信息;牵头制定并定期更新大气污染源清单,制定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指导督促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开区监督重点排污企业编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落实污染物减排措施,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相关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教育活动,做好社会动员,普及科学常识;收集分析各部门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联合公安部门开展机动车大气污染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新闻发布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的日常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并定期更新落实建筑施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对纳入保障民生和重大活动的建筑施工建设项目名单进行审核;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房屋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控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等管控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管控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和更新落实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对纳入保障民生和重大活动的建筑施工建设项目名单进行审核;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城市违规露天焚烧、露天烧烤实施方案,组织落实房屋立面整治、市政道路桥梁涂刷作业等管控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管控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并定期更新落实公路维修、建设施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对保障民生和重大活动的交通建设项目名单进行审核;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措施,引导公众选择绿色出行;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公路施工和养护扬尘污染控制实施方案和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过程管控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公路施工和养护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管控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落实港口集疏运车辆进出港区及港作机械管控措施;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高速绕行等交通管理措施;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市水利局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并定期更新落实水利建设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对保障民生和重大活动的水利建设项目名单进行审核;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水利建设项目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实施方案和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过程管控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水利建设项目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管控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实施方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卫健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措施,并抓好落实;指导重污染天气的疾病预防与应急治疗;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宣传。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做好重点污染企业临时停产、限产(降低生产负荷)时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禁止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响应、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分析会商,及时发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负责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气象干预行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国网永州供电公司协助工信部门开展应急响应期间的电力调度工作,积极配合响应区域内各级政府在确保安全条件下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保证正常电力供应。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安排,根据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需要,配合开展相应的应急减排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