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并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推动城市绿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永州市中心城区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双牌县规划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双牌县中心城区各类城市绿化用地范围的控制线,也是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有关详细规划和现状地形图中界定城区各类绿地的边界线。
第四条 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组织编制我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县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城区绿化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等确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章 绿线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的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绿线可以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两种情况,现状绿线是一个保护线,绿线范围内不得进行非绿化建设;规划绿线是一个控制线,绿线范围内应按照规划进行绿化建设或改造。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和区域绿地;
(二)县城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区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原生林植被及园林文物、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城市规划区内不宜建设的荒地等;
(五)其他对城市生态、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权力。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和区域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征求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城市公共绿地建设由县城市园林绿化部门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规划部门在审批绿线内用地选址时,应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配套绿化工程要与建设项目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规划区内改造、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须按照有关规定界定城市绿线,应征求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批同意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划要求建设绿地,不得损坏绿化及其设施,不得改变绿化用地性质。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人员实地验收,未经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绿化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绿化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跟踪管理,及时查处变更绿化设计和无资质绿化施工等行为。
第十三条 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建设单位按所缺面积的绿化资金上缴县财政绿化专用账户,由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异地绿化建设。
第三章 绿线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在临时使用到期后及时恢复原貌,占用和临时占用的,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范围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征用和损毁,不得改作或变相改作他用。城区绿化内所有绿地、树木、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
第十六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七条 因城区规划调整、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城市绿线内的绿地、损毁绿化及其设施、砍伐绿化植物或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城市生态环境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