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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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2-00201 分       类:
    • 发文机关:双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2-01-29 11:42
    • 名称:双牌县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管理工作规程
    • 文号:
    双牌县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管理工作规程


    为促进共享电单车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城市共享电单车企业行为,进一步加强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共享电单车综合管理和保障服务能力,明确管理部门、运营维护单位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优化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输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双牌县城区范围内的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管理。

    二、运营规则

    1.企业应当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禁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使用共享电单车。禁止成人或家长通过手机注册开锁后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电单车。

    2.企业应当对共享电单车依法上牌,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应当给共享电单车和骑行人员购买保险(保额标准应服从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指导),应当建立事故赔偿机制,将事故处理流程、保险标准等在服务协议中明确并向社会公示。

    3.企业应采取免押金租车形式提供租车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押金和预付金等,应当向社会公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不允许恶意竞争垄断市场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4.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境内,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

    5、如国家或上级部门出台对共享电单车运营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的,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三、服务闭环范围

    双牌大道(工业园区);潇水路—永水路—紫金路(城区)

    四、禁止停放区域

    1.消防通道、盲道、绿化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道路交叉口(转弯处及其两侧10米范围内)、以及宽度不足2米,不能满足共享单车停放的人行道。

    2.未经物业管理部门同意的居民小区等。

    3.行政中心区域范围内。

    4.旅游景点、体育场馆、医院、学校、大型商场等人口密集区域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

    5.汽车站、公交站点出入口50米范围内。

    五、相关要求

    1.县城管执法局为共享电单车行业主管部门,县自然资源局、交警大队配合负责共享电单车准入审查及后期管理工作。

    2.各中队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使用车辆进行日常监管。

    3.县城管执法局牵头组织县自然资源局、交警大队及属地社区共同参与开展联合审查,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因素,对投放车辆实行总量控制,运营公司根据分配数量投放。

    4.县城管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局、交警大队应参与共享电单车停车区域、电子围栏(蓝牙道钉)规划方案审查等工作。运营公司应根据审查结果划定停车区域及电子围栏,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用户停车行为。

    5.共享电单车运营公司投放车辆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规定,车辆须在县公安交警大队办理上牌登记、备案后方可投放市场,并根据公安交警部门的要配备头盔等安全保障设备。

    6.县公安交警部门对共享电单车的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应采取有效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共享电单车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置。

    7.共享电单车运营公司应积极承担并认真履行车辆经营管理、停放管理的主体责任,接受县城管执法和公安交警部门的监督、指导。及时对投放的共享电单车进行调度、维护。对重点停放点加强管理,安排相应的人员对车辆停放进行维护,对超过容量的停靠点要及时回收、分流。

    8.共享电单车运营公司分支机构或委托授权服务机构应明确负责人、联络人员负责与县城管执法、公安交警部门对接协调,协助加强共享电单车乱停放治理,负责人、联络人员变更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县城管执法局报备。

    9.共享电单车运营公司应按照每100辆配备2-3名运维人员,管理软件应纳入县城市管理的指挥调度平台。

    10.共享电单车运营公司应积极配合县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对使用人群的宣传教育,普及交通法规及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市民交通安全意识,有效引导市民文明使用共享电单车。

    11.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共享电单车运营公司进行监管考核,运营公司在共享电单车运营过程中不履行运营服务义务或者拖延履行运营服务义务的,不接受城管执法部门监督、指导,以及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公司,县城管执法局将予以公开通报,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评价,并报县人民政府限制其投放。

    12.本工作规程自20222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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