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1-00170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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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双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1-03-05 17:55 - 名称:
张贴栏、广告栏(牌)、宣传栏(画)、画廊、标语牌、招牌、路牌、橱窗、霓虹灯等,残破或者内容过时,未及时维修或者拆除的处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 文号:
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清单填报表格(无需申请类)
填报单位(盖章): 双牌县城管局
责任科室: 联系电话:
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报日期:
基本编码 |
430217099W0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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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431123999000431130844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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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张贴栏、广告栏(牌)、宣传栏(画)、画廊、标语牌、招牌、路牌、橱窗、霓虹灯等,残破或者内容过时,未及时维修或者拆除的处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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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双牌县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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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科)室 |
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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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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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门面招牌、楼宇墙体、项目围挡、大型立柱、电子显示屏等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规定设置,符合户外广告规划及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拆除。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等户外广告未及时刷新、维修、更换或者拆除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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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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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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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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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权利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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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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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有业务办理系统 |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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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业务系统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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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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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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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序号 |
违法名称 |
违法情形 |
处罚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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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影响市容市貌,存在安全隐患 |
张贴栏、广告栏(牌)、宣传栏(画)、画廊、标语牌、招牌、路牌、橱窗、霓虹灯等,残破或者内容过时,未及时维修或者拆除的处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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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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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序号 |
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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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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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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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
当面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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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746-7729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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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电话 |
0746-772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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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平阳路236号双牌县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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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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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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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问题名称 |
问题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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