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1-0017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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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双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1-03-05 18:05 - 名称:
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乱停乱放交通工具的处罚 - 文号:
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清单填报表格(无需申请类)
填报单位(盖章): 双牌县城管局
责任科室: 联系电话:
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报日期:
基本编码 |
430217283W0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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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431123999000431130844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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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乱停乱放交通工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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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双牌县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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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科)室 |
局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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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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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3.《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六)焚烧树叶、木柴、垃圾等;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应当按规定停放。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占用小区出入通道停放车辆影响城市市容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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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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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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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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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权利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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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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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有业务办理系统 |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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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业务系统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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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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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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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序号 |
违法名称 |
违法情形 |
处罚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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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 |
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
责令改正、罚款500-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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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影响市容 |
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 的 |
警告或罚款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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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
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的 |
责令改正并罚款5-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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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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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序号 |
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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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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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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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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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
当面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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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746-7729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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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电话 |
0746-7721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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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平阳路236号双牌县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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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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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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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问题名称 |
问题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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