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茶林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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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6-00079 分       类:
    •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6-04-26 12:26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解读
    •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解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解读

    (一)主要内容

    1、明确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

    精神障碍患者究竟享有哪些权利?这一只是个被忽略的话题。为此,精神卫生的主要目的除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更重要的是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精神卫生法明确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其享有的受教育、劳动、医疗、隐私、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2、明确精神卫生工作相关主体职责

    国家积极发展精神卫生事业,为了精神卫生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职责。为此,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精神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同时,精神卫生法还明确了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职责,强调了监护人的职责,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精神卫生事业的建设。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精神卫生法还专门明确了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职责,法条强调应当关注服刑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等的心理健康状况,不仅需要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还应在必要的时候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

    3、建立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制度

    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任何疾病来说,预防比治疗更为重要,因此精神卫生法专章对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制度进行规定:

    1)明确各方主体的权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监狱等场所在开展精神卫生的宣传和健康教育方面都负有责任和义务。

    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加入心理援助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针对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时,应当包括心理援助的内容,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织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3)设定了心理咨询工作的基本规范。心理咨询与治疗有着本质区别,所以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如果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就诊。心理咨询时应注意保护接受咨询人员隐私。

    4)建立监测网络与工作信息共享机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制定精神卫生监测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和专题调查工作,并建立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交流共享。

    4、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医疗机构的相关要求

    1)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医疗机构的基本要求。精神卫生法对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医疗机构的条件,诊疗活动应遵循的原则,精神障碍诊断的依据进行了规定,同时授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的制定权。医疗机构在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过程中还应注意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为住院患者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另外,精神卫生法还对病历资料记录与保存,药物的使用,保护性医疗措施和特殊治疗措施的程序与适用情形做了明确规定。

    2)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精神卫生法强调医疗机构负有告知义务,其对于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不仅应告知精神障碍患者享有的权利,还应说明为患者所制定的周详治疗方案及有关治疗方法、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等。同时还明确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3)医疗机构的禁止行为。医疗机构不得强迫精神障碍患者从事生产劳动;除在急性发病期或者为了避免妨碍治疗可以暂时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禁止对非自愿住院医疗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以治疗精神障碍为目的的外科手术;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与治疗其精神障碍无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

    5、明确疑似精神疾病患者的送治权

    送治权也就是谁有权把人送进精神病院,为了杜绝诸如导入案例中的“被精神病”现象,精神卫生法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送治权的规定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第二,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第三,对于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6、规范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医疗制度

    1)明确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人身自由是宪法所明确的公民基本权利,在“被精神病”案例中强制精神障碍患者住院,侵犯其人生自由的事情大量存在。为此,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这体现了对精神障碍患者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2)关于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住院医疗问题。非自愿住院是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医疗制度中的特殊情形,因此,精神卫生法做了详细规定:

    第一,明确规定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在两种情况下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种是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并且经其监护人同意;另一种是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二,为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提供异议程序。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再次诊断要求。

    再次诊断需要由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如果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

    鉴定需要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精神卫生法还对鉴定人回避制度,以及鉴定的基本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再次诊断、鉴定结论表明当事人不是精神障碍患者或者不需要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限制其离开医疗机构。

    第三,规定入院后的纠错机制。对非自愿住院患者,医疗机构应当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定期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依法办理出院手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或者责令纠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3)精神障碍患者的出院制度。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对于非自愿住院治疗精神障碍患者的出院问题,精神卫生法分两种情况进行规定,对于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对于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机构认为患者可以出院的,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但对于非自愿住院治疗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机构认为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仍要求出院的,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

    7.、精神障碍的康复制度

    对于精神障碍的康复方面,精神卫生法主要明确了社区康复机构、医疗机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组织、用人单位、监护人的义务。具体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建立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并采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建立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机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对出院的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开展康复训练,并对监护人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和看护知识的培训;残疾人组织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需要组织患者参加康复活动;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的实际情况,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等等。

    8、发展精神卫生事业,建构精神卫生保障体系

    精神卫生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发展精神卫生事业的责任;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基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医学院校应当加强精神医学的教学和研究,培养精神医学专门人才;广泛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培训;师范院校应当为学生开设精神卫生课程等等。

    精神卫生法还强调了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保障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对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救助;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另外,精神卫生法还提出,保障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

    9、明确精神卫生相关法律责任

    精神卫生法还对不同主体和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精神卫生工作的法律责任,其主要承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等行政处分责任。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行政处分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不仅包括警告、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还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对于心理咨询、心理治疗违法行为的不仅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还可以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法条还规定了监护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精神卫生法还明确了侵犯精神障碍患者隐私权,侵犯精神障碍患者或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涉及治安管理处罚领域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重点知识

    1、精神障碍

    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常见的有情感性精神障碍、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等。致病因素有多方面:先天遗传、个性特征及体质因素、器质因素、社会性环境因素等。许多精神障碍患者有妄想、幻觉、错觉、情感障碍、哭笑无常、自言自语、行为怪异、意志减退,绝大多数病人缺乏自知力,不承认自己有病,不主动寻求医生的帮助。常见的精神病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精神障碍、更年期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及各种器质性病变伴发的精神障碍等。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2、精神障碍的诊断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判定是否患上精神障碍,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检查:一、看精神活动表现。就是在各种心理活动过程之间,看病人的认识过程、内心体验和意志活动是否协调一致;二、看个性特征是否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就是在病人的各种心理活动过程和全部行为中,这种个性特征是否能表现的恰当、连贯;三、看他的所作所为是否符合他所生活的环境对他提出的要求。就是看病人的谈吐和各种行为能否被常人理解,有没有明显离奇和出格的地方。

    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

    3、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是指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人。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患者,按照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或者治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患者所在单位等应当依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请求,对监护人看护患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协助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在看护患者过程中需要技术指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康复机构应当提供。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患者应当住院治疗而其监护人拒绝,致使患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或者患者有其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情形的,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开展诊疗活动的条件

    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二)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

    5、保护性医疗措施

    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如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且有“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此种情况下,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

    6、心理援助、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心理援助的内容。发生突发事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提高业务素质,遵守执业规范,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心理咨询人员应当尊重接受咨询人员的隐私,并为其保守秘密。

    心理治疗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心理治疗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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