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公安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分享到: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2-00341 分       类:
    • 发文机关:双牌县公安局 发文日期:2022-07-02 09:43
    • 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告知承诺书
    • 文号: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告知承诺书

    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告知承诺书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年〕第    号

    申请人(承诺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编    号:                      

    场所:
    场所名称:                        
    场所地址:                                  
    计划开业时间:                (须在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

    行政审核机关:(盖章)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时    间:      年   月   日

    行政审核机关的告知
    一、办理事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二、事项依据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
    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改革目标: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第86项,公安机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由前置审批改为实行告知承诺。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三、法定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四)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五)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本人办理的,携申请人身份证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能够调用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实体证照)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所在地区县级公安机关承诺符合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经行政审核机关确认当场签署承诺书;
    2、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出具委托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能够调用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实体证照);
    3、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执信息网络安全告知承诺书办理后续手续。
    五、实地检查
    申请人在具备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后,应主动同公安机关联系,并积极配合实地检查工作。
    实地检查内容:
    1、检查是否安装并正常运行《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
    2、申请人应准备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
    2)《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安装说明材料;
    3)网络拓扑结构图;
    4)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六、注意事项
    1、本告知承诺书有效期为2个月。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落实信息网络安全责任,并具备接受公安机关实地检查条件。超出承诺书有效期后,办理相关审核事项应当重新签订告知承诺书;
    2、申请人必须在落实信息网络安全责任,并具备接受公安机关实地检查条件后,才能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包括试运营);
    3、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划开业时间发生变动,申请人应当在实际开业日期之前五个工作日以上通报公安机关。
    七、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2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经公安机关确认当场签署承诺书。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监督和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在实地检查中,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规撤销信息网络安全告知承诺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公安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公安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即日起2个月内落实信息网络安全责任,并具备接受公安机关实地检查条件;
    (五)具备接受公安机关实地检查条件后,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包括试运营);
    (六)如计划开业时间发生变动,将在开展经营活动前至少5个工作日通报公安机关;
    (七)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八)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