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麻江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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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5-00015 分       类:
    •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5-10-19 16:40
    • 名称:关于印发《麻江镇原农村信用社改制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 文号:
    关于印发《麻江镇原农村信用社改制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麻政发[2015]48号

    麻江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麻江镇原农村信用社改制不良贷款清收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委会,镇直各单位:

    《麻江镇原农村信用社改制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方案》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麻江镇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3日

    麻江镇原农村信用社改制不良贷款清收

    工作方案

    为有效清收麻江镇原农村信用社改制不良贷款,减少国有资产损失,优化全镇金融信用环境,结合近年来我镇开展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大清收麻江镇原农村信用社改制不良贷款的工作力度,成立麻江镇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唐学选任顾问,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魏昌龙任组长,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曾伟任常务副组长,镇党委委员、政协联工委主任廖兴斌,镇人大副主席蒋登初,主任科员廖晖任副组长,镇党政办、农村办、财政所、司法所、派出所、经管站、农商行、各村委会等部门(站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镇清欠办),由何甲林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并从镇纪委、镇农村办、镇财政所、镇司法所、镇派出所、镇经管站、镇农商行等部门抽调人员办公,主要负责处理不良贷款对象清理分类、清收任务分解交办及督办、进展通报和工作宣传、执行考核兑现等工作。

    二、工作目标

    截止2015年8月,全镇不良贷款余额数为242万元,分2015--2016年两年完成,其中2015年需完成任务数121万元,2016年需完成任务数121万元。

    三、工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责任主体。各部门要明确抓清收工作,就是抓金融环境优化、抓财政收入增长和全镇经济发展。镇清欠办和各村委会、镇农商行为清收不良贷款的责任主体,要把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当作一项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目标任务,形成清收合力。对实施不良贷款清收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明确交办工作任务。各村委会负责辖区内所属户籍人员的不良贷款清收。镇派出所负责对恶意逃废债务构成犯罪和涉及金融机构贷款诈骗等案件的侦办。镇农商行积极主动配合镇清欠办做好清收工作。

    (三)坚持重点突破,推进点面结合。镇清欠中心日常应加强与上级公检法部门的联络,对上报来的诉讼案件,在法定程序内,上报县相关部门,依法从严从快强制执行。通过重点难点突破,以点带面,促进全镇清收工作开展。

    (四)多措并举,分类清收。

    1、各村支两委要加大对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对不支持清收工作,继续拖欠贷款的村支两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村支两委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和问责。

    2、各村支两委人员自借或担保的不良贷款,先由所在村支两委责任人偿还贷款。要通过媒体曝光拖欠贷款数额,涉嫌违纪违规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约其诫勉谈话,并依党纪法规给予相应处分。如仍拒不还清贷款的,申请县人民法院按法律程序执行,并通知镇财政或所在村委会执行工资抵扣还款。

    3、对麻江境内企业或合作社等拖欠的不良贷款,一是由县人民法院对企业或合作社的银行存款依法执行冻结和划缴;二是对其资产、担保物等进行依法处置。

    4、对其他自然人、特别是个体私营经济业主的不良贷款清收,要通过列入银行征信系统不良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布。各村委会对恶意拖欠和逃废债务的清收对象,要定期汇总报送镇清欠办,镇清欠办再根据清收对象涉及的不良贷款金额和社会影响程度,按“先大后小,先近后远”原则,分批提交镇派出所、司法部门,报县相关部门采取法律措施予以处置和打击。

    (五)严格管理,强化考核。

    1、镇清欠办要将原农村信用社改制不良贷款通过逐笔核实贷款手续资料,落实贷款相关责任人(包括贷款人、担保人、放贷经办及审批人员),交办清收责任部门。

    2、镇农商行要按月清算收回的不良贷款笔数、本息金额。镇清欠办将对责任单位的清收进度实行一月一通报。

    3、镇党委、政府与不良贷款清收责任单位签订《麻江镇原农村信用社改制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初镇财政安排各村委会的办公经费,年终拿出2000元作考核经费,对未完成分配任务的,镇财政部门依照完成的比例扣减。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村委会年终绩效考核加减分值。

    四、工作经费计提标准

       (一)计提标准

    1、2006年1月1日(不含)以前到期的贷款按收回利息(现金收回)的25%提取;按收回本金金额(现金收回)的5%提取;

    2、2010年1月1日(不含)以前到期的贷款按收回利息(现金收回)的15%提取;按收回本金金额(现金收回)的4%提取;

    3、2012年11月27日(不含)以前到期的贷款收回利息(现金收回的)10%提取,按收回本金金额(现金收回)的2%提取。

    4、2012年11月27日以后到期的不良贷款按收回利息(现金收回)的5%提取,本金不计提。

    (二)分配办法

    整个清欠工作以各村委会为主,镇清欠办和镇农商行(简称清欠中心)积极配合,镇派出所、司法部门密切配合。

    1、各村委会收回的,分别按各村委会、清欠中心按4:6比例计付手续费。

    2、派出所依法收回的,分别按派出所、各村委会、清欠中心4:3:3比例计提手续费。

    3、镇清欠办收回的分别按镇清欠办、镇农商行7:3比例计提手续费。

    (三)、工作经费支付

    每个月16日前镇清欠办通过清收汇总对账,统一造册报镇清收领导小组审批,每季度22日前将工作经费拨付各责任部门。

    五、工作纪律

    在清收不良贷款过程中,各清收部门或经办人员不得擅自减免利息或对应计利息打折清收。借款人确因破产、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个别考虑的,报县清欠办与县农商银行按有关规定研究决定。

    六、本方案从下文之日起执行直至 不良贷款全部清收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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